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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开瓶费”之争:争论似已演变为一场拉锯战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

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何以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社会公益与市场规律如何平衡?最终消除争论又该寄望何方?

  收取“开瓶费”

  “行规”还是“违规”?

  “我们带一瓶酒去酒店过生日,市场价才90元左右,酒店却按店内售价的10%收了58元的‘开瓶费’!”赵女士既愤怒又无奈。

  因为“开瓶费”“闹心”的并非赵女士一个人。在店门口贴一张“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或者在账单上列一项“开瓶费”的费用,成了大多数餐饮企业的做法。

  据了解,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此后,“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以行规给消费者增加义务。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行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餐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虽然有自主交易权,但是这种权利在面对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时,应受到限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以看作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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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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