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被抢走手机,同时,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给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此后,成某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失职违约,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
迄今为止,还没有法律规定公交车出现劫匪时,司机必须门窗紧闭,直到抓住嫌疑人才可继续上路。也就是说,当公交车遭遇劫匪,司机是否开门放贼,全系于一念之间,此时受考验的是道德而非法律。
正因为考验的是道德,笔者才认为,不宜过于苛刻,只能由司机根据当时情况取舍。就拿上述事例来说,面对劫匪的威胁,公交司机对不开门的后果无法预期:一旦出现人身伤害怎么办?本着“生命优先”而不是“手机优先”的原则,当时公交司机开门放贼无可厚非。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就可免除一切责任。毕竟,乘客买票上车等于与公交公司达成了契约,公交公司有义务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许公交司机可以开门放贼,但事后的补偿却必不可少。
也正因为如此,当地法院的判决让人失望,只一味强调在刑事上适用法律,而看不到公交公司在民事上的责任与义务。这给人不好的暗示,以后再出现此类情况,司机可以大开方便之门,而被偷被抢的乘客,事中既得不到司机援助,事后也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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