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是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在这个公司上班,工资每月只有450元,一天工作12小时,无休息日,晚上加班没有加班费。以前还包吃住,现在吃住都要求自己解决。我向公司提出要加班费,公司就将我辞退,但我的200元押金还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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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记者就易先生反映的问题咨询了长沙“12348”公益法律服务专线。一位姓喻的律师说,从易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这个物业公司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一是工资没有达到长沙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00元);二是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三是如果加班,应按工资的150%至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四是交押金本身就不合法,不退押金更是不合法的行为。还有,员工要求发加班费是合理要求,物业公司以此为借口辞退员工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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