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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刑事被害人体现司法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其中,“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新京报》1月8日报道)

  犯罪分子带给刑事被害人的痛苦,会成为他们心灵永远抹不去的烙印,每一次碰触都会带来锐利的疼痛。

而且,这样的伤害,往往又是同时赋含于肉体、精神以及经济等等多重因素之上。对刑事被害人群体来说,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他们很容易陷于更为困顿窘迫,更为边缘的境地。

  此前,尽管在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都要求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却常常看到,一些犯罪分子并无财产可供侵害赔偿;有的案件久久不能破案,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就无法解决。特别是有些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或严重残疾时,原本由其抚养、赡养的近亲属从此陷进悲惨境遇中。

  这样的现实事例并不鲜见,备受关注的邱兴华就是一个标本。邱兴华被处决了,但案中那11个家庭来说,他们的伤痛却并不会完结,面对邱兴华“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这样的现实,最终民事诉讼只能变成了一张“法律白条”。

  正是在司法和谐的现实语境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现在才提上了日程。无疑,由国家给予被害人及时有效的补偿救济,来弥补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的缺陷,这显然更能体现国家义务和责任。这样的国家补偿救助,必然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刑事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来源,他们的参与也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给他们及时的权利救济,本身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实现社会正义。

  当前,最重要的课题则是如何完善这一救助制度的相关环节。比如,相关补偿的对象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等等。特别是有关补偿基金如何得到保障,都是维系着这一制度最终能否顺利施行的关键。

  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最终保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能够顺利的由纸面走入生活。毕竟,救济权利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最大抚慰,惟有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被害人,才能通过获得国家制度性的救济,感受到国家应有的人文关怀,同时,社会正义与司法和谐的诉求也才能最终获得实现。

  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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