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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资源有限“老板保护法”先放放

  鲁蒙

  一部旨在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正因诸多“大腕级”浙江商人的支持而有望加速立法进程。记者近日获悉,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拟就的“关于请求尽快把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列入地方立法的建议”已递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月8日《东方早报》)

  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浙江企业家、商人群体就鼓动立法机关专门成立一部地方法规保护他们的权益,乍一看,简直令人匪夷所思。如果这种要求合理并得到满足的话,那么,任何一个群体,如职员、民工、乞丐、盲流甚至小偷等,都有权提出类似要求,因为他们权益受侵害的程度明显超过商人,而且很多伤害恰恰来自企业家和商人,如职员被迫加班加点以致“过劳死”,如民工辛苦一年拿不到钱,如乞丐乞讨受限制、被驱赶,小偷被抓后遭毒打,而且本着人生而平等的信念,立法机关自然没有厚彼薄此的理由。如此一来,在成本受到限制而不能同时立法的前提下,到底哪个群体应该优先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言而喻。

  其实,法律的特点是具有一般规则性,即法律应适用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只有这样才能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只为某个群体服务,那么,毫无疑问,这样的法律就成了该群体的特权。而特权的存在不仅与民主自由背道而驰,而且侵蚀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这一内在特点。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如果我们承认这个事实,那么,就不得不对浙江商人的立法要求保持足够的警惕,即使企业家眼下确实面临着众多权益受侵害事件,在保持职责之外立法机关不得不考虑人性的复杂:即出于利润最大化诉求,商人夸大事实,借立法保护自身权益之名谋取特权。

  不可否认,商人、企业家有时也是弱势群体,时刻面临着不可预知的种种权益侵犯;同样不能否认,与普通民众相比,尤其是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相比,掌握着巨大财富的企业家、商人是现代社会的强势群体。作为财富精英,提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富、地位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可以理解,但这绝不意味着动用金钱的力量左右媒体舆论,操纵文化精英和政治精英为自身谋取特权就合法。从新闻中看,这些商人恰恰如此:如,建议旗下企业界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2007年年初的省“两会”期间递交相关议案或提案,加快立法进程。又如,浙江省经贸委的主任在三大协会2006年会长工作会议上表示,该委将展开专题调研,并出面与省人大常委会沟通,促进保护条例尽快出台。应该说,商人有权这么做,而立法机关却必须洞察其中利害,从而明确应该怎么做,在立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看看弱势群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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