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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申请,大学的幼稚园规定

  于立生

  江西理工大学日前出台规定,学生到酒店请客吃饭需向学校领导递交申请,在领导批准后方可吃“大餐”。

  (1月8日《南京日报》)大学生并不是小孩子,年满18周岁从法律上讲就具有独立、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与大学生不过一提供教育服务、一缴纳学费的契约关系,各自独立,主体平等。

虽说“学校出台此项措施的初衷是限制学生过度消费,帮助学生树立健康正确的消费观”,愿望良好;但好心何尝不会办错事?

  首先,此规定已涉及侵犯学生的自由权利;其二,此规定可操作性全无。譬如学生径自去酒店请客吃饭了,学校又从何而知?即便知道了,又如何处理?有何法规依据?做法之简单粗暴,又何尝不是对教育责任的回避?

  大学,自有其社会分工、定位,行所当行,止所当止,而不应逾矩。“限制学生过度消费,帮助学生树立健康正确的消费观”,理应是合宜的教育,但这个笨拙的管理办法像是越界横加干涉。把大学生当幼儿园的小孩子管教,大学生的独立人格如何才能形成?大学的“幼稚园规定”频出(如去年11月21日《华夏时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规定“禁止学生相互串门”),让人真的不再敢苟同大学的管理,以至疑惑起大学的教育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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