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雇员费某在夜间驾驶该公司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为公司送货,途中与另一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被撞车辆内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两名伤者中,不幸被撞成七级伤残的李某将费某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诉请赔偿相关损失。
日前,南开区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费某系被告商贸有限公司的雇员,其驾驶的事故车辆车主为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在费某为该公司工作期间。2005年12月28日晚11时40分,被告费某驾驶经检验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白色“北京”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南开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路保山道口时,遇案外人齐某驾驶白色“桑塔纳”牌小客车顺行其前,费某车辆前部与齐某车辆尾部相撞,造成齐某车内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两名伤者中的李某到本市第一中心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住院期间伙食费1300余元。李某的伤情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已构成7级伤残。另外,2006年1月20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开支队对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因事故发生在被告费某由被告商贸有限公司雇用并履行职务期间,故原告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