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过期《出入证》引发血案装修工劫杀业主

  管理处担责赔偿

  该装修工持过期出入证骗过保安进入小区。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三成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一张过期《出入证》和一桩入室抢劫案

  原告(被上诉人):钱某被告(上诉人):某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被告:某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钟某

  2002年4月2日,钱某的女儿郑某入住某小区,某物业管理处交给郑某一份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其中要求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在进入小区范围时必须佩带《装修出入证》。

同日,郑某与物业管理处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处的保安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4小时安全巡逻及值班,及时妥当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入伙当年,郑某对其房屋进行了装修,钟某作为装修工人,参与了对郑某房屋的装修施工。物业管理处为钟某办理了《出入证》,并写明了有效期。

  2003年7月21日上午9时许,钟某持过期《装修出入证》对物业管理处的保安员谎称是装修工人,保安员未认真查实是否在该小区从事装修,也未进行出入登记,便予以放行,钟某骗开郑某的房门后入室抢劫,并先后将保姆及郑某杀害。同年7月27日,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04年4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死刑。因各方对赔偿责任协商未果,钱某于2004年7月2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管理处、某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钟某连带赔偿其丧葬费15306元、死亡补偿费4949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618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近三年的可预期收入损失500万元。

  争议焦点

  物业管理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管理处认为,物业管理处仅对公共区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郑某私人物业内的人身、财产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合同附随义务,本案应由钟某对郑某的被害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处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未登记的不作为不具有违法性,与郑某被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处对郑某的被害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及保姆对犯罪行为和被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钱某请求的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钱某则认为,物业管理处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郑某被杀害,该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物业管理有过错承担三成补充责任

  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于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应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处对以装修工人名义进入住宅楼内的人员,采取适当的方式核实其身份,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在钟某出示过期的《装修出入证》时,物业管理处未认真查验,未要求钟某登记,未以适当的方式核实钟某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同意钟某进入住宅楼内,显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过错。如果物业管理处查验了钟某的《装修出入证》而不同意其进入,则不会发生郑某被杀害的后果。故物业管理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该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有相当因果关系。至于具体发生何种危害后果,不影响相当因果关系的成立。斟酌物业管理处未适当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程度,及其若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防止发生郑某被害后果的作用,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认为物业管理处对钟某应承担赔偿额的30%补充赔偿责任较为适当。据此,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处对钟某应承担赔偿总额(赔偿总额为:丧葬费15206.5元、死亡赔偿金47811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593324.9元。)的30%即177997.47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宣判后,物业管理处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一、钟某于2005年6月29日被执行死刑,钱某对钟某的犯罪行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钱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钱某可以在物业管理处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业主依法应该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物业管理处自行制定的《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装修人员在进入小区范围时必须佩带《装修出入证》,物业管理处有批准进入与否的最终决定权。由此可见,对装修人员进出小区进行登记和验证,是物业管理处自行承诺的对业主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一。物业管理处未查验钟某出示的《装修出入证》,未核实钟某的真实身份便允许其进入小区,违反了管理规定,属于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其就应该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物业管理处疏于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物业管理处对钟某应承担赔偿数额(赔偿总额为:丧葬费15206.5元、死亡赔偿金478118.4元,合计493324.9元。)的30%即147997.4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钱某可以在物业管理处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终审判决上诉人物业管理处承担147997.47元的赔偿责任。(吴涛通讯员谭晓鹏)

  法官手记

  物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埋单”

  现在居民住宅小区一般均采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的方式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本案的处理涉及对业主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对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很大的警示作用。此类案件的妥当解决对依法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以及维护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物业管理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是否存在过错是物业管理处应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关键。

  就本案而言,物业管理处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主体,其自行制定的《住宅装修管理规定》中约定,装修人员在进入小区范围时必须佩带《装修出入证》,管理处有批准进入与否的最终决定权。物业管理处对业主以外的人员进出小区具有相应的控制力,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此项义务,系法定强制义务,不得以特别约定减轻或免除,只要物业管理处存在过错而未能履行该项安全保障义务,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确定物业管理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如上所述,物业管理处未按其自行制定的规定查验钟某出示的《装修出入证》是否有效,未要求钟某登记,未能核实钟某的身份情况,即同意钟某进入住宅楼内,物业管理处的上述行为未能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如果物业管理处查验了钟某的《装修出入证》而不同意其进入,则不会发生郑某被杀害的后果。故物业管理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其就应该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处并不能以其不是侵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对郑某的被害没有主观过错为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物业管理处承担与其未尽义务范围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侵权法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该条款的制定旨在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该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给广大的物业管理公司敲响了警钟: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廖平)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精彩推荐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郑某 | 装修 | 物业 | 管理处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搜狐招商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