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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追尾气囊应不应展开?海南首例汽车“安全气囊”纠纷案再开庭

  本报海口1月9日讯(记者文刚)2006年7月7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我省首例汽车“安全气囊”纠纷案,安全气囊是否应该展开、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由于需申请相关鉴定,庭审一度搁浅。

  今天,龙华区法院就本案再次开庭。

法庭上,一份由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安全气囊”在追尾状态下不应展开。

  新车追尾:

  8个安全气囊无一打开

  林某在诉状中称,2005年8月2日,他以39.3万元购买了海口丰正华丰田公司(下称丰正华公司)的一辆黑色丰田新款皇冠3.0小轿车。8月20日,他和妻子乘坐司机陈某驾驶的这辆车在东线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大客车追尾,车上8个安全气囊无一展开,3人均受伤。

  事后,他将被撞的皇冠轿车运回丰正华公司处。林某认为,天津一汽丰田对其在车上安装的事关乘车人生命安全气囊,竟然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合格证明。而他在被追尾后车上气囊没有一个展开,是明显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不合格产品。遂将天津一汽丰田和丰正华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退车、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等多项诉请。

  2006年7月7日,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有关鉴定:

  被追尾时气囊不应展开

  由于原被告方就安全气囊是否应该展开、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争议较大,首次庭审为此“搁浅”,法院决定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气囊应否展开”的鉴定。去年10月下旬,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高级工程师受海南省诉讼技术委托中心的委托,来到海口对事故车进行了鉴定。

  今天,龙华区法院就本案再次开庭。法庭上,一份由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安全气囊”在追尾状态下是不应该展开的。报告显示,根据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用户手册》相关规定,“安全气囊在追尾状态下是不应该展开的”。天津一汽丰田在辩论中进一步阐明:《用户手册》中写明,无论是任何类型的碰撞引起足够大的正向减速时,都会发生SRS前方空气囊的展开。但本案车辆受到的碰撞来自车辆后部,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车辆不仅不可能因碰撞而发生正向减速,反而因为后车撞击的推力而出现正向加速的情况。因此,本案车辆发生的碰撞事故并不会引起车辆的正向减速,没有达到空气囊展开的条件,SRS前方空气囊不展开是正常的。

  林某及其代理人则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这个鉴定只是引述了一本教科书的内容,不是国家标准,不符合相关的鉴定要求。本案关健是产品标准问题,而不仅仅是质量纠纷,因此鉴定答非所问,是一份“不合法”的鉴定报告。根据有关规定,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自己产品没有缺陷,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所以为此要赔偿损失。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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