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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盲公” 再次告倒珠海“盲公”(图)

“盲公饼”官司又起波澜,

  珠海香记赔偿额从5万元增至20万元

  今日案卷

  本报珠海讯(记者陈治家、刘艺明通讯员张帆、席湖)昨天,记者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了解到,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传统食品佛山“盲公饼”状告珠海“盲公饼”一案重审有了最新结果:珠海香记被判停止生产、销售盲公饼及销毁模具,赔偿佛山合记20万元经济损失。珠海香记的董事长已经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有律师表示,该案的结果将关系到CEPA后省港澳三地同源文化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协调问题。


  最新判决

  珠海“盲公”被判赔20万

  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珠海注册的一家澳门企业,以生产各类广东小食为主。此前,该公司已在澳门经营数十年。据介绍,其中包括生产“盲公饼”。

  2004年,珠海香记食品通过承包方式在佛山华夏旅游商品城增开分店,店面开张不到一个月,该公司就收到了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一份起诉状。佛山合记饼业有限公司控告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盲公饼,侵犯了其“盲公”注册商标。从而,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盲公饼”案。

  珠海香记不满佛山中级法院作出的停止生产盲公饼、赔偿佛山合记5万元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7月,该案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者昨日获悉该案的最新结果:珠海香记被判停止生产、销售盲公饼及销毁模具,赔偿佛山合记20万元经济损失。

  案件三大焦点之争

  记者从佛山中院出具的最新判决书上了解到,该案此次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三:涉案商标是否有效,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盲公饼是否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是否享有盲公饼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法院认为,原告受让的盲公牌商标经国家工商局注册,且在有效期内,该商标应受保护;同时,法院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和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本案涉讼的“盲公”是商标不是饼类商品通用名称,因此对被告认为的“盲公饼”是通用名称不予支持;另外,被告提出,从1975年起便从事食品生产和进出口业务,且在港澳、内地、东南亚等地区销售盲公饼,其对盲公饼有在先取得合法权,并可正当使用。

  法院认为,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品专用权,不存在在先使用权,珠海“香记”并未就“盲公饼”进行注册,且从盲公饼的起源及演变看,佛山盲公饼远远早于被告盲公饼的生产,原告是佛山盲公饼的合法继承者,就生产先后的客观事实而言,被告的在先使用权亦不成立。

  口水战一

  制作盲公饼的器具

  要否销毁?

  据珠海“香记”董事长杨新介绍,其实制作盲公饼并无特别的器具与包装,该企业一直从事生产杏仁饼,澳门香记创立于1969年,自1975年就开始生产盲公饼,在粤港澳地区小有名气。所谓的盲公饼也就是生产杏仁饼的器具,只是添加一些不同的佐料、配方。

  1985年,杨新开始在珠海生产杏仁饼、肉干等系列传统食品。而香记在佛山生产一个月的“盲公饼”仅仅是杏仁饼的附加产品,产量微乎其微,所用模具与杏仁饼的一样。因此,销毁生产模具一说颇无道理。

  昨天,记者联系上了佛山合记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授权佛山天地正律师事务所的陈芸律师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陈芸表示,珠海香记在法庭上并没有对是否销毁盲公饼制作的工具提出过异议,原告也无法实地去了解过珠海香记制作“盲公饼”的器具。但是,既然珠海香记可以通过这些器具制作出侵权产品,那么依据法律就理所当然地要将这些器具全部销毁。

  口水战二

  判决赔偿20万元

  是否过高?

  对于20万元的赔偿数额,佛山中院判决的解释是:尽管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获利情况的有关证据,也没有提供所受损失的证据,但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间及诉讼成本等综合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陈芸也表示,首先珠海香记的侵权时间较长,他们在2004年便发现了被告在佛山市售卖相关的侵权产品,并在公证处的公证下进行了取证,而根据被告的陈述,他们于1998年前后便开始在此对侵权产品进行销售;此外,珠海香记的专卖店遍布珠三角地区,具有一定的销售量,严重损害了佛山合记的销售。根据《商标法》第56条,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法院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5万元增至20万元,是合理合法的。

  珠海香记则表示对此一头“雾水”。杨新的解释是,珠海香记开设商店月余,全部营业收入仅1万多元,盲公饼作为商店的附加饼类,数量甚微,所售不超过50元。而且,公司产品的包装盒上,除了“盲公饼”字样外,并无“盲公”盲公饼字样,因此没有构成侵权。

  口水战三

  “盲公饼”

  能否作为商标?

  杨新表示,盲公饼与老婆饼、老公饼、鸡仔饼一样,都是一种饼类食品,所以,盲公饼只是饼类的通用名词。但是,一直以来生产盲公饼的并不止佛山合记一家。此外,即使盲公饼可作为商标,但是他们公司在几十年前便开始生产销售盲公饼了,这比佛山合记还要早,因此珠海香记应该拥有对“盲公饼”的在先使用权。

  佛山合记在该案中一直认为,在中国内地,“盲公饼”是佛山合记注册的商标,合记是合法生产“盲公饼”的一家公司。佛山合记认为,盲公饼是佛山知名特产,“盲公”作为其注册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不能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

  在“在先使用权”的解释上,陈芸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我国实行的是注册主义,只有注册商标才依法拥有使用权,我国内地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在先使用权”。

  另外,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上看,他们也只是提供了珠海香记的一投资人投资的“澳门香记”的材料,证明该公司从1975年成立,但没有证明该公司是什么时候开始生产盲公饼的。反之,从佛山合记所提供的《佛山史志》、《佛山忠义乡志》、《佛山观光指南》等证据可以看出,盲公饼是清朝嘉庆年间佛山的一何姓盲公创制的,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佛山合记经过一系列的合营、变迁,取得了盲公饼的生产权和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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