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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办学校不许收“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

  新华网济南1月11日电(记者张晓晶)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有的民办学校擅自集资,向学生收取“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这种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的行为,今后在山东将被严格禁止。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文要求,严格禁止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

  有的民办学校资金管理混乱,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针对这种情况,山东省要求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必须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要求,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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