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福娃的标准版本 |
图为遭篡改后的形象 |
律师观点:非商业行为不侵权 相关法律存在空白
目前,针对奥林匹克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许多,但是,对于这种没有涉及到商业经营的网络恶搞行为,还存在法律空白。
根据《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识享有专用权。未经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识。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方宇律师昨天表示,网络恶搞行为因为只在网络空间内流通,并且不具有商业经营属性,所以构不成对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专用权的侵犯,没有违反《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条例》的规定。
尽管奥组委曾就该会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发出公告,称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徽记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但公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网络专家:为恶搞提供平台 网站应该负责任
中央外宣办网络局副局长彭波表示,网上恶搞盛行,网站要负很大责任。有些网站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为恶搞提供阵地,甚至推波助澜。“网站既然对网上恶搞的产生负有责任,对于防止网上恶搞成风就有更大的责任。风从哪里来,必须在哪里灭掉,要尽快地把网上恶搞现象制止住。”
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与数字传媒研究室前主任闵大洪,在谈到恶搞时表示,数字技术是一柄双刃剑,使用不当必然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学者声音:亵渎奥运精神 恶搞要分轻重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昨天告诉记者,这种恶搞奥运标识的行为对奥运形象会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一种对中国精神、奥林匹克精神的亵渎。
夏教授说,奥运会的会徽蕴含着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反映了全国人民对这个全人类的体坛盛事的期待和向往,将这个美好的事物恶搞成厕所的标识毫无意义,“不仅是无聊,而且是对人类共同价值理念的挑战”。
对于恶搞已经成为一种流行时尚的现状,并大有愈演愈烈的架势,夏教授表示了担心,“恶搞也要分轻重,分内容,对于非常神圣而严肃的事情,不能当成玩笑,就像你不能对自己的家人、长辈恶搞一样。”
类似事件:福娃曾被“换头” 版本多达22个
去年,五个可爱的“福娃”形象在网络上遭到恶搞,它们的面部不是被换上著名歌星、影星的卡通头像,就是被杜撰成名气正旺的超女造型,还有各种各样中外动画片的造型,被篡改的“福娃”多达22个版本。
这些图片至今在网络上依然可以看到,更有甚者将所有恶搞形象聚集在一起,做成了恶搞“福娃”合集。(刘娜)(法制晚报)
[上一页][1][2] |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