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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失业金期限条件放宽,部分失业者可多领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李翔 记者 蔡晓芳)参保人辞职,之前的缴费年限可“储存”,与再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核算失业金领取期限。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从今年1月1日开始,对失业金核算办法进行调整。

  据介绍,失业保险参保人领取的失业金期限与缴费年限息息相关,其缴费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过去,参保人因辞职、领取安置费等原因自愿失业的,不能领取失业金,其缴费年限也不参与今后的失业金领取期限核算。这样,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以前的缴费年限就失去了,失业待遇受到影响。

  从本月开始,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职工,因参保缴费不满一年、自愿辞职等原因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就业并参保后,核算失业金领取期限时,其前后缴费时间可合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举例,某职工第一次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满10年,因本人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他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1年后,又因单位原因再次失业。按原政策,该职工只能享受第二次就业满1年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2个月的失业金领取期限。新政策实施后,该职工两次的缴费记录,累计缴费年限达11年,可核定失业金领取期限2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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