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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试用期延长至1年,用人单位违法

  新华社成都1月11日专电(蒲晓飞、杨三军)“现在很多招聘单位都把试用期定为1年,这简直就是变相降低工资。”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小徐日前无奈地对记者说。

  小徐告诉记者,他是四川大学2007届的学生,从去年10月他便开始忙于到各个单位应聘。

今年元旦刚过,深圳一家公司决定录用小徐,但在签署就业协议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试用期是一年。

  “以前试用期都是3个月,现在怎么是1年呢?”小徐不解地问。对方告知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新入职大学生的考查。”小徐经过再三考虑最终放弃了这个机会。

  来成都招聘的一家广东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记者,试用期延长至1年,一是可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二是不少学生干不到一年就辞职,在试用期间办理辞职手续要简单。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的王旭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定为1年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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