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将出台办法严管校车安全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东莞讯记者何春辉报道:机动车遇到喷涂有“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这是《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其中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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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定代表人
就是第一责任人
“办法”中指出,校车发展应当纳入镇街公交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要求各镇街政府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交通、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校车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校车整治。“办法”提出:机动车遇喷涂有“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学校应当在校车进出学校出入门口时派专人进行指挥,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相互分离的校车专用出入口、学生专用出入口。“办法”还规定,学校购买、租用、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办法”规定,每年3月的第四周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周,各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办法”中还增加了对乘坐校车的学生的要求。
校长未履行职责
将被撤职或开除
校车管理环节中出现问题该如何追究责任?根据“办法”,政府机关相应职能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政府办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办的学校的办校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可于本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bsbling@126.com、传真:0769-22831352,或寄东莞市鸿福路99号13楼84号法制局法规科,对“办法”发表意见。(Fish/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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