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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上法庭向三子女要房产

  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通讯员戴娟)一七旬老太发现丈夫临终前,瞒着她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以买卖形式转让给了三子女,于是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老太的诉求。

  现年77岁的吴老太与戚老汉婚后生有儿子戚虎和女儿戚桦,老汉和前妻的女儿戚贤也随他们共同生活,老夫妻将三子女抚养成人。婚后一家居住的一处平房,80年代因征地拆迁,被分配了一处公房。1999年底,老夫妻俩商议将居住的公房按照房改政策一次性购买,以戚老汉名义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明及土地权证。2004年,老汉经医院诊断为肺癌,同年底病逝。戚老汉临终前交代,房屋留给吴老太和儿子居住,产权证留在女儿戚贤处保管。

  处理完丈夫丧事后,吴老太跑到市产权处查询,才得知自己居住的房屋已经被卖掉,详情无法查询。2005年10月,吴老太委托他人到市房产局查档获悉,早在2004年10月,老伴就与三子女以买卖形式将该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

  吴老太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其同意的前提下,老伴无权擅自处分。三子女明知该房产属于其父母共有,背着老母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权利,因此要求法庭确认三子女与戚老汉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2004年10月,该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变更为戚虎,共有权人为戚桦、戚贤。买卖契约上名字并非戚虎本人所写,签订合同时戚虎也不在场,并未付款。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吴老太和戚老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并购买的房改房,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本案中戚桦、戚贤是吴老太和戚老汉的女儿,明知该房是父母共同拥有的财产,故买卖行为无效。戚虎作为购房后的产权人,并不知道买卖关系的成立日期及交易金额,也未在委托书上签名,没有支付房款,因此不能视为实际购房人。戚桦、戚贤抗辩,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付款时原告知情,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近日,法院判决戚老汉与三子女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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