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助人,却要赔偿4万多元。日前,一名读者向本报法律顾问寻求帮助。
现将他的来函择登如下:
2004年2月27日,我的隔壁邻居臧某因车库需要安装一自来水龙头,请我帮忙。出于热心,我就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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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二十几天,臧某来找我,称其车库存放了价值600000元的图书,因为接龙头的配件开裂,导致漏水并淹毁图书。
他找到当地水厂的负责人,谎称图书已投保,请负责人在他事先拟好的证明上加盖公章,方便其索赔。但是,他凭着这份盖有水厂公章的材料作为证据,将水厂告上法庭,向水厂索赔。一审结果是:驳回了臧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6月30日,臧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我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而在此之前的一年时间内,我没有见到他所谓的受损图书,就连600000元的图书也没有物价部门的审核鉴定。就凭所谓保险公司拍的照片和臧某本人提供的一些发票清单,法院就按照原告索赔的161025元,判定让我承担30%的责任,也就是48307.5元。
原本是好心无偿帮忙,却被一个不讲良心的邻居以一个莫须有的事实告上法庭,从而承担将近50000元的巨额赔偿金!我不知道助人为乐居然还要附带承担法律后果?!这样的话,还有谁敢善意帮忙?
我还准备申诉,希望有关专家能够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本人将不尽感激!!
本报法治新闻周刊顾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室副主任刘红兵答复:
读者同志:
现实生活中,类似你讲的“好心得不到好报”的事件确实有不少。但是,在如何评价这些事件的问题上,不能仅仅靠道德的尺子,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来信所述情况,你在没有法定义务又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应邻居父亲的要求帮助其购买材料和安装水龙头,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是无因管理,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在法律上是有要求的,就是他必须像管理自己的事务那样管理他人事务,也即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否则就可能吃力不讨好,因管理上的瑕疵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管理人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从来信看,你安装的水龙头配件开裂,说明购置的材料不过关,对此你是有一定过错的,法院根据你是善良管理人和管理他人事务中的瑕疵,要求你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邻居车库因漏水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一般来讲,他应当提供车库存书的证明,存书的数量,受损的书籍册数,以及购书发票等证据证实,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你有权对这些证据进行质疑,发表意见,剔出其不真实部分,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从这件事情上,你应当吸取教训,不能感情用事,助人为乐要坚持,依法行事更重要。
本报记者 小雷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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