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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剪破婚纱照被告上法庭

  慈溪王先生认为此举侵犯其人格权,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通讯员 楚云 闵王成

  本报驻宁波记者 郑巍

  早报讯婚姻走到尽头,连婚纱照上的两个人像也要分道扬镳?看着婚纱照被前妻剪成两半,慈溪的王先生认为精神、财产两方面都遭受了莫大的损失,故愤而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认为前妻侵犯了他的人格权,索要纪念物损失赔偿费和精神赔偿费计5000元。

  案由

  女方将婚纱照一分为二

  几年前,王先生和李小姐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就不断发生争吵。去年10月11日,两人协议离婚,并于当天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里,双方约定:“尚在女方处的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等归男方所有,其余归女方所有。”

  可没想到,10月23日,王先生在整理从前妻处拿回的物品时,发现婚纱照已被前妻李女士毁损。

  原来,离婚后不久,李女士看到了两人拍摄的一组婚纱照,包括一本10寸婚纱相册、一张大镜框婚纱照等。

  回忆当初的甜蜜,再想想婚后的痛苦,李女士决心与王先生彻底了断,她将所有的照片都从两人中间剪开,取走有自己影像的一半照片,将留有王先生的一半照片归还给前夫。

  争议

  男方称这是侮辱行为

  看到毁损的照片,王先生认为,前妻此举太过绝情,是在恶意损毁照片并以此侮辱他,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纪念物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庭上,王先生认为,婚纱照是他与李女士的共同共有财产,对他来说,婚纱照寄托了他一生中最美好的思想情感,蕴含着特殊的思念。婚纱照必须是完整的,才能达到这个目的,才能彰显它的精神利益。现在婚纱照被毁,失去了价值,只能当废纸、垃圾处理,其精神利益也就无可依存,变成了伴随终生的精神痛苦。

  女方称有权处理肖像

  而李女士辩称,婚纱照虽是两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婚纱照并非普通财产,能靠钱就能买得回来,婚纱照还固定着两人的肖像,她当然有权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处理,何况两人已经离婚,婚纱照所含有的纪念意义已不存在,她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

  行为不当但没有侵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将两人的婚纱照剪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先生的人格权?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纱照系双方独立肖像的集合体,体现的是一种由双方共有的、又各自独立的肖像权,故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理。

  李女士只是将婚纱照一分为二,没有对王先生的个体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或丑化,王先生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女士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故李女士将各自肖像归各自所有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并未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13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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