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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吓退买房人

  编辑同志:

  我于2001年购买了某经济适用房小区内的商品房。当时,开发商一再向我们作出承诺,称这里的房子升值潜力大,而且上市交易没有任何限制。现在我想将这套房子卖出去,但是连续几个买主看了我当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都顾虑重重,最终都放弃了。

我仔细一看合同也傻了眼,原来合同中土地取得方式一项填的是“划拨”。据说“划拨”的土地在以后的商品房买卖中要补交相当数量的土地出让金。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我当初签合同时,并不理解“划拨”的含义。我于是找到开发商进行咨询,对方称:这些土地是建经济适用房的土地,都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合同里已经明确载明。到现在,买卖早已完成,我要转让房子是我自己的事,要补交费用的话都应该由我自己承担。我很疑惑,我当初购买房子的时候,是以商品房的形式购买的,理应取得完整的商品房所有权益,包括自由交易的权益,现在出现了问题,我该怎么办呢?业主王先生

  附记:接到这位业主反映的问题后,记者感到这可能是在经济适用房小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将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于是进行了深入调查。

  律师:谁交出让金法无定则

  记者首先咨询了长沙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说,按照我国相关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上市交易时,应该首先补交国家应取得的土地收益,即补交一笔土地出让金;但是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这笔土地出让金应该由业主补交还是由开发商补交,这确实形成了一个法律上的真空。

  房产局:此类交易暂不收出让金

  业主王先生如要转卖住房,到底要不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为了彻底弄清这一问题,记者又采访了长沙市房产局房地产交易所负责人。

  据介绍,政府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中的20%作为商品房销售。当时出台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保障开发商的经济利益。但是,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的低价位,经济适用房小区的土地是由政府划拨给开发商的,因此,其中商品房部分的土地也属于划拨性质。针对如今出现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解决,目前,此类房屋的交易按正常的商品房交易。

  法律界:交易规则亟待细化

  据统计,1998年以来,长沙施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相当数量涉及商品房项目。而2005年后,根据长沙市政府的文件,经济适用房小区已经不存在纯商品房项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作为纯商品房,其交易价格中应该包括完整的土地权益和房屋权益。经济适用房小区内的商品房上市交易,将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土地性质问题。因此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规则,保证商品房交易活动在法律上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记者胡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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