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通讯员可君)昨天,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一审宣告,“邻居们”应停止侵害潇湘大厦地下车库的通行权,允许苏女士20个车位的车辆出入。
去年6月30日,苏女士与潇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了合同,以每个3.5万元的低价买下潇湘大厦地下二层的20个车位,可苏女士发现,她的20个车位等于不能使用(详细报道见本报去年11月10日)。
| |
据法院查明,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这些相邻大楼之间存在的矛盾。据了解,由于车道费用的分摊未能达成协议,“邻居”认为潇湘大厦的开发商没有支付车道的分摊费用,因此没有车道通行权。
法院认为,各方当初已经明确约定,公用部分大家共同使用,并没有规定如果谁不分摊公用设施和设备的费用,就不能使用公用部分,因此潇湘大厦应当享有地下通道的使用权。
法院判决,四川大厦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音乐家生活广场的开发商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履行义务,对潇湘大厦的车位用户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