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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失物招领遭遇有偿服务

  热线见习记者 孙磊 报道

  周六上午,何先生打来电话:“前几天,我女友在25路公交车上被偷了钱包,当天下午三四点钟,有人打电话给她,说钱包找到了,到失物招领处去领取。没想到去领回钱包时遇到了不愉快。

  女友去了位于文二路的一家失物招领公司。“当时工作人员啪的摊开一堆湿淋淋的钱包,里面就翻出了她的。”女友很高兴,虽然包里几百元现金没有了,身份证、银行卡都在。

  “但是这家公司却要我们付100元钱才能返还钱包。”何先生陪同女友去找派出所,民警也很难处理,让他们同失物招领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他收费是乘人之危”

  “明明是我的钱包被偷了,还要多付100元钱把自己的钱包买回来?这不是乘人之危吗?”

  何先生还有个想法:“这家公司会不会招募了几个小偷,甚至有可能是小偷自己开的,先把钱包偷来,拿走里面的钱,再让失主赎回钱包,还能多收一百元钱?”

  眼下,何先生和女友很着急,“快过年了,她的身份证、银行卡全在钱包里,花钱都是我和几个朋友在接济,还要赶着换第二代身份证……”

  “我这是有偿服务的企业行为”

  记者联系了这家失物招领公司。“钱包是河道打捞工在河里打捞上来的,服务费里有50元是给打捞工的;我不是什么小偷公司,环卫工人、河道打捞工、拾荒者都是我的线人,是他们捡到了钱包。”公司的洪先生说,“我在工商局注册,去物价局备过案,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相当于中介服务,收费是合法的。”

  记者提出:100元服务费太高,失主无法接受。洪先生回应:“第一,费用可以商量,我只收取10元,加上给打捞工的50元,一共收60元;第二,也希望何先生是最后一次来我公司,以后注意贴身财物的保管。”

  何先生同意了,但他依然无法理解“失物招领为什么还要收取服务费”;而洪先生则认为:“尽管这是一个‘乘人之危’的行业,但我毕竟是帮他人将损失减少到了最低程度,为什么得不到应有的起码的尊重?”

  记者请教律师:根据《民法通则》,无因管理,可以得到一定的劳务费和保管费,失物招领公司其实是一种具有企业行为的中介公司,因为是以营业为目的,它所做的是一项有偿服务,所以他提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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