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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保险基金将覆盖全市

  本报讯(周玉鹏陈酿张伟)今后,在合肥市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省城工伤保险工作,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该《意见》要求,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具体的缴费办法为,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确定缴费基数;基数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应缴费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

  合肥市规定,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行业不同,实行差别费率。现行合肥市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银行业等一类行业0.5%;房地产业等二类行业1.0%;石油、金属加工制造业等三类行业3.0%。今后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从今年开始,合肥市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采取逐步积累的方式,在三年内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并分别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今后随工伤保险基金年征缴额增加而增加,以保证工伤保险储备金占当年征缴额30%。

  同时,合肥市还明确规定,各县也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各县储备金入不敷出时,在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的同时,可按1:1的比例申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各县申请市级储备金垫付的资金,在三年内返还完毕。据了解,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合肥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涉及的社会平均工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同时,工伤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承担所辖区域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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