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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案例2:火锅店乱收“开瓶费”被判赔偿

  核心提示

  冯某去火锅店和朋友喝酒,带了4瓶酒入店,结果被收取320元的高额“开瓶费”。“开瓶费”到底该不该收?2006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收取高额“开瓶费”而引发的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

  案情梗概

  :2005年11月26日中午,冯某与同事20余人到武侯区某火锅店就餐,因询问服务员了解到该店出售的剑南春酒每瓶需248元,要比超市高出近100元,冯某未经火锅店同意,在就餐时携带从超市购买的4瓶剑南春酒带入店内饮用。就餐完毕,火锅店向冯某收取餐费1110元,但其出具的账单却载明有“纸筷:单价1元,数量25,金额25元;服务费:单价80元,数量4,金额320元”,火锅店解释为:原告自带4瓶剑南春酒,按80元/瓶收取服务费320元,原告所用纸筷收取25元。原告称,其当即就对被告收取服务费和纸筷费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返还,但被火锅店无理拒绝,甚至还遭到服务员辱骂、围攻,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纠纷发生后,原告到消协、工商、物价等多个相关部门要求解决,均未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火锅店方面公开道歉,退还非法收取的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交通费1125元、误工费775元、查档费1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方则称,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无从谈起。同时,火锅店张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后经原告、被告双方协商而收取每瓶80元的服务费,这是被告利润的合理组成部分,完全合法。第三,纸筷费也系菜单上的明示内容,被告服务员也没有围攻、辱骂行为。法院判决:2006年4月,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因收取高额“开瓶费”而引发的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令武侯区某火锅店经营者张某返还原告冯某酒水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冯某损失255元,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顾客能否自带酒水以及餐馆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按照顾客与餐馆的约定来确定。本案中被告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应当对原告特别提示,将收取的金额告诉原告,经原告同意后方能收取。但由于被告虽声称原告同意按80元/瓶共计320元的价格收取“开瓶费”、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能认定。所以被告收取320元服务费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根据交易习惯,餐馆提供的纸筷无须支付费用。虽被告辩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以此证明被告对纸筷收费进行明示,但消费者一般不会注意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除非被告特别告知或标在菜单最醒目的位置上,足以让人看见。被告既没有明确告知,也没有在菜单最醒目位置上予以明示,法院可以认定被告收取纸筷费25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综合以上理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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