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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案例1:不让查账册股东告赢公司

  核心提示

  身为公司股东,却不能查阅公司的账册,广州市民潘某一气之下将公司诉至法院。公司则认为股东有伪造印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日前,这起涉及股东知情权的纠纷由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即使股东有违法行为,他仍然有权利履行股东职能,查阅相关财务情况。

  案情梗概:

  原告潘某是位于广州市保税区某公司的一名股东。2004年8月份,潘某因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侵占公司财产被警方逮捕,在被关押半年后,潘某获得取保候审,随后又被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期间,潘某曾多次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财务账册和股东会决议,履行自己作为股东的职能,但却遭到拒绝,公司认为潘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不能让他看到公司的这些文件。2006年2月13日,还在取保阶段的潘某一气之下将自己的公司告上区法院,认为公司侵犯他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法庭上,公司的代理人坚称他们的做法没错,认为潘某是因为伪造公司印章侵占公司财产才被警方逮捕的,虽然他最终没有被刑事起诉,但那仅仅是刑事考察的结果,并不能否认他的违法行为,而这个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潘某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受到限制。公司的辩解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该案历经萝岗区、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的结果是公司败诉,潘某赢得了这场官司。法院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情况,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合理的理由,公司不能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认为潘某涉嫌犯罪,但检察院已经对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公司的这个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法院认为即使潘某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但这与潘某查阅公司账册的行为是两码事,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公司不能以此来剥夺潘某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据此,广州市中级法院以去年底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要在判决书生效15天之内提供会计账册及股东会决议给潘某查阅。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说潘某因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侵占公司财产被警方逮捕,但最终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章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合理的理由,公司不能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认为潘某涉嫌犯罪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不能让他看到公司的这些文件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即使潘某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但这与潘某要求查阅公司账册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是两码事,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不能以此来剥夺潘某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潘某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议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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