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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救助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望出台

  法制网记者 申爱山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任务是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这标志着,缺席许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久后有望出台。

  刑事被害者生活困难

  2006年5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起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重大刑事案在此宣判。

  被告人艾绪强以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北京劫杀的哥”的罪犯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2005年9月11日10时许,河南农民艾绪强为了报复社会,骗乘李文发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东城区灯市口西侧路北时,艾绪强用事先准备的铁块猛击李文发头部,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其胸部。

  在劫得李文发驾驶的出租车后,艾绪强驾驶该车由北向南飞快冲入繁华的王府井大街。正在行走的人们还没有明白怎么回事,即被横冲直撞的出租车撞倒。

  其中53岁的陈某、19岁的杨某当即被撞身亡。6人被撞伤,出租车司机李文发也因被刺伤胸部及双上肢而死亡。

  这场横祸,对于的哥李文发家来说,打击是致命的。他的被害,使年老多病的老人、尚未成年的孩子、打工无门的妻子一家老小的生活,陷入了困窘不堪的境地。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上,李文发的家属要求艾绪强赔偿丧葬费2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万元、死亡赔偿金3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当听到“判决赔偿被害出租车司机李文发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其他死者家属和伤者共计102万元”时,良心泯灭的艾绪强竟然发出一丝冷笑。

  他冷笑的背后是更为令人寒心的现实。因为他本就家徒四壁,102万元的巨额赔偿不过是一纸空文。这意味着,李文发的家属和其他受害人谁都不能拿到一分钱的赔偿。

  与此相似的还有刚刚离开我们视野的震惊全国的“7·16”特大杀人案。

  邱兴华被执行枪决后,沸沸扬扬的社会舆论仍余音未了。11个家庭遭遇不幸,他们的处境都很艰难。

  被害人之一的熊万成家里有三间旧屋,屋里陈设简陋、破旧不堪。熊万成的妻子尹行巧比丈夫小好几岁,有些弱智。熊万成被害前,在村里当会计、靠务农养家。近两年他到铁瓦殿做事,有些收入补贴家用,但日子仍过得紧巴巴,得靠妻子娘家救济。

  一想起遇害的丈夫,尹行巧就抱着9岁的儿子流眼泪,她说:“我和儿子咋办呢……”

  遇害人宋道成家也是几间旧屋,两个儿子都在外打工。案发后,宋道成的儿子回到家里处理后事。对父亲遇害,他们希望严惩凶手,也希望在生活上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帮助。

  正如一篇文章所说,我们没有看到,失去丈夫的妻子如何呼天抢地、痛不欲生的情景;我们没有看到,失去爱子的母亲如何悲恸欲绝、死去活来的情景;我们同样没有看到,失去父亲的幼子宛若一只孤燕,伶仃地走在外出打工路上的情景———而这些,都在真实地发生着。

  这11个家庭,天塌了,地陷了,人生破碎了,希望毁灭了,生活里自此失去了笑声。在心灵遭受摧残的同时,他们原本困难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缺衣少食,债台高筑,拖家带口,举目无亲。

  这两个案例只是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的一个缩影,它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死刑执行完毕,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无人担负,受害人的权益谁来保障?

  我国现行补偿制度空白

  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

  对于受害人而言,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疾病、残障甚至失去亲人,经济上又得不到补偿,生产和生活上往往陷入困境,这无异于对他们的第二次伤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近5年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情况作过调研。结果显示,5年来,有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尤其是部分犯罪后果严重,受害人及其家庭损失大,且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案件,受害人往往以“人财两空”为由,大闹法院,长期上访,严重干扰了法院办案,影响了社会稳定。

  众多的法学学者和机构提出了“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在犯罪研究中最被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对被害人的保护”。

  专家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难以到位;另一方面,这与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缺位有关。

  著名刑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如果我们还是空白,甚至判决时不考虑被告的承受能力,就会造成像现在这样,表面看起来是法律给当事人主持了公正,但实在的“胜利”他什么都没感受到,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无钱可执行或案子进入漫长的司法程序,这些受害人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

  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人们充满了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刑事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是不容置疑的。而当务之急则是探究一条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法律途径。”

  据报道,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议案。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工作部署,也是对备受关注的这一问题的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这段话的最好注脚,就是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有益尝试。

  山东青岛某高校学生王某两年前遭到抢劫,头部受重伤,成了植物人,家人为其救治花费了50多万元。案件很快侦破审结,但两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都来自农村,无任何赔偿能力,加上家庭贫困,根本无法支付高额赔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启动了刑事受害人救助程序,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了王某家里。

  如何确立并完善这项制度

  据了解,到现在为止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马克昌介绍,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国迅速采纳,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都要设立一种公共基金,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即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我国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大胆的探索。在福州,遭到犯罪行为侵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济救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制定了《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救助一般情况下限于人民币2万元以内,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宝成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是制定一个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二是制定一个刑事被害人保护法或救助法。在后一种立法模式当中,除了要规定被害人国家补偿这方面的制度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被害赔偿、被害援助等内容。这种立法模式,相对于前者来讲是一个大立法。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后一种模式更加适宜。因为,如果只考虑到被害人的国家补偿,而对其他与被害人保护相关的制度没有设计或者没有通盘考虑,那么保护和救济被害人的初衷就很难达到。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项制度的确立上相对更早。2004年11月,法院就同青岛市政法委、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救济金额一般限于人民币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关于国家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主要是补偿金来源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认为,对被害人的救助决不能靠法院自己创收来解决,而是要靠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皇粮”来保证。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财政部申请专项拨款,并要求各地方政府实行配套拨款。

  救助数额的标准作出规定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且,在对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不同被害人的救助上,还得视当地物价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方面手续不宜太繁琐,另一方面要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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