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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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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社:理论与实践》

  [英]阿米·古特曼等著

  吴玉章、毕小青等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6年11月版

  定价:36元

  李公明 撰文

  结社关乎自由

  结社似乎是太奢侈的问题

  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结社还远不是问题。与温饱和安全相比,结社显得似乎是一个太奢侈的问题——虽然在实际上温饱及安全等等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就有可能包含结社问题,人们总会把结社看做是远高于生存问题的行为。

从读书界来看,这本《结社:理论与实践》似乎蒙上一层条约、案例的色彩,而且书名本身给人以过于偏狭的专业感,因此我把它列为2006年最被低估的读物之一。结社,还是不结社?有些人已经在生活中认识到这是一个问题;而读过这本书的人大概也会同意,这应该是一个问题。

  一谈到结社自由,很多人仍会惧怕于它的政治色彩。其实,它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查阅《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The Blackwell En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并没有“结社自由”这个条目;翻开《牛津法律大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by D.M.Walker),有两个“结社自由”条目(64页、353页)。其中一个是Liberty of association,另一个是Freedom of association,同样都兼有结社的“自由”和“权利”的含义。可惜的是,在我们的“普法教育”中,“结社自由”的芳踪难觅,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与结社自由相关的言论行为自然没有被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和处理。

  由夏勇先生主编的这套《民权译丛》(《结社:理论与实践》是其中一种)之所以深获我心,由编者的总序可以说明:“这套丛书的选题,着眼于民权的制度规范主义。除了《权利理论》一书汇集了当代西方权利哲学的若干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外,其他题材皆着眼于基本权利的制度性原理与操作,集中在国际民权公约、民权诉讼、人权教育、财产权与宪政、表达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以及女性的权利。”我觉得,抽象地谈权利、谈民权理论的不少,但作为一种已在人类历史中形成的制度与经验更多的是一种可以借鉴的操作知识,这是我们目前最缺乏的。

  必须警惕粗暴的权力干预

  这本《结社:理论与实践》收入了荷兰、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学者的15篇文章,其中既有理论的探讨,论及结社与政党、宗教、工会、市民社会以及社会公德等等之间的关系,也有作者对其国家结社现象以及各种案例、操作形式的分析与说明。本书《导言》认为,“本书中的论文揭示了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中结社的多方面的价值,以及结社自由的伦理和宪法限制”,并提出了这些应该思考的根本问题:为什么结社自由对于个人生活和自由主义民主制度来说都是有价值的?为了避免对于结社的政治上的干预,什么是结社具有的最强烈的伦理和宪法主张?而且,什么是最弱的?哪一类社会组织能够要求来自政府的积极支持?对于捍卫结社自由来说,什么是最可靠的论据?对于限制结社自由来说,什么是最有利的论点?相信对于国人来说,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甚至连对它们的讨论、交流的合法性也不是高枕无忧的。另外,除了这些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以外,书中还讨论了各种领域之中的社团性质以及许多微观的个案问题。无论是在何种领域或什么样的个案问题,“结社自由”的法律界定都是明确的:“指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实现任何目标组成一个团体的自由”,在这根本界定之下,才去补充关于目标的界定:“只要其目标不违反法律或其创设并不为犯罪或非法”(上引《牛津法律大辞典》第64页)。其实,在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像三K党、新法西斯组织等这类极端鲜明的政治结社必然要受到国家权力的干预以外,绝大多数有争议的社团性质和目标的伦理合法性都是可以讨论的,其中的复杂性和多元价值的冲突必须依赖法律分析和社会协商才能解决。这就是说,本书将使我们深切地认识到在结社自由的合法性问题上,任何粗暴、武断和实用主义的权力干预都是必须警惕和反对的。

  为什么说“结社,还是不结社,这是一个问题”呢?因为关于它的合法性解释与操作性仍然是一个问题。1949年以后我国制定的宪法中并不缺乏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法律规定,国家一直声明结社自由是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实质性地规范公民结社活动的实体性法律。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修订)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据此,有关人士认为该条例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际上它只是一份登记管理条例,并不具有实体性法律的性质;另外它采取的是预防制模式,并且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并在管理中实施严格的追惩制。因此,它根本无法承载全社会公民结社的法律重负,而且它的以严控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已远远落后于政治文明社会的发展要求。事实上今天大量存在的民间事实团体面临着合法性困境,其伦理与法律问题都急待解决。从外部环境来看,对结社自由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也很紧迫。我国领导人近年来多次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在这个公约中,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是一项重要内容。在此时,《结社:理论与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很重要的思想资源和参考借鉴,实在不应低估它的价值。

  未经南都周刊许可,任何稿件、图片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李培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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