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四丹通讯员李利军)个体户龙某在其销售的食品包装袋上突出标注了中国驰名品牌的文字,没想到,近日,他接到荔浦县工商局发出的停止使用,并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龙某接到告知书后认为,他在食品包装袋上标注的不是商标,是品牌,而品牌一词不是法律术语,依据现行法律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因而对行政处罚表示异议,并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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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从去年11月底在其食品包装袋上突出标注了中国驰名品牌的文字,而使用的商标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去年12月23日,荔浦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龙某的这一行为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龙某擅自在食品包装袋上标注中国驰名品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款的规定,于是,对龙某发出停止使用,并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对龙某的异议,执法人员向他解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这一规定,你将未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而宣称中国驰名品牌,构成足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品牌一词虽不是法律术语,但近年在经济社会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与商标具有一致性,在人们的-般理解中等同于商标。你是利用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使用未被认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宣称为中国驰名品牌,作引人误解的宣称,以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
执法人员的这番话,使龙某心服口服,他表示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已印有中国驰名品牌的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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