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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出巨款难收 官司胜诉执行陷入僵局

  企业借出巨款“覆水难收” 官司胜诉执行陷入僵局

  最高法院判决为何七年未能执行

  法制网记者 黄东黎

  “我哥哥伍少雄,为公司的执行案长期上访奔波,精神忧愤抑郁,患上直肠癌,又没有钱好好治疗,去年7月去世了。

他身体一直很强壮,才刚刚50岁呀!”伍国雄带着哭腔的话,让人听了不免心酸。

  事情还得从上个世纪说起……

  诚信借出巨款 四年打赢官司

  1993年4月,海南省检察分院(简称检察分院)与海口星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港商,简称星鸿公司)、海南天胜运输租赁公司(简称天胜公司)签订合同,3方联合兴建“新世界中心”项目,由检察分院出土地,港商出资金。

  1993年12月15日,由于星鸿公司资金没有到位,检察分院、星鸿公司、天胜公司3方出具了联合确认委托书,决定将3方联合兴建的“新世界中心”建筑总工程,委托给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海南公司(简称海南公司)发包并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同时约定由海南公司借给3个合作单位2000万元,汇入检察分院账户,同时以检察分院的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作为担保。

  随后,海南公司按约把2000万元汇入,检察分院出具了收据,并将该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海南公司。

  直到1996年,“新世界中心”工程项目仍没能开工,3方借款超期两年多也不归还。海南公司于同年2月5日,以“合同违约、借款不还”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检察分院、星鸿公司、天胜公司支付不能履行《承领工程合同书》之违约金、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等共计3600.9万元。

  案件经两审近四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星鸿公司、检察分院、天胜公司共同向海南公司偿还借款、违约金及利息损失3863.5万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由检察分院赔偿128.8万元,两审诉讼费38万元由3单位共同负担,总计金额为4030.4万元。

  判决生效后,海南公司于1999年12月2日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省高院收取了该公司交给的42353元执行费。

  欠债“无钱偿还” 执行束手无策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星鸿公司、天胜公司先后撤走公司,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只剩下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的检察分院。

  2000年4月,海南省法院执行法官邱柏年来到检察分院,时任检察长蔡秉臣承认该院花了海南公司的钱,是前任检察长的事。他表示应该履行判决,但检察分院没有钱,只有办公楼和宿舍区23亩地。

  根据检察分院的《情况说明》和海南公司反映,检察分院从该公司的借款中,用于给干警发“租房费”229.6万元;用于检察分院办公楼租金及装修68万元;用于给干警分“红利”393.6万元;用于检察分院购买奔驰600轿车200.2万元,共计用去891.4万元。

  “为什么港商占用了海南公司一千多万元竟能溜之大吉?”记者问。“我们1995年10月就向检察分院提出要求,将星鸿公司港商老板王维屏及其财产进行控制,限制其离境。但检察分院当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王维屏后来突然离开海口返香港,从此再无踪影。”海南公司的人一脸无奈。

  海南省法院在执行中一直没有进展。海南公司1994年借出的2000万元,是公司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公司职工集资款。由于公司借出款未能收回,没有流动资金不能开展业务,职工下岗失业,公司处于瘫痪状态。银行今天催着还贷款,职工明天闹着要吃饭钱,负责办理此事的海南公司副经理伍少雄焦头烂额,12年来他为打官司、执行判决四处奔走呼号,始终没有能讨回企业合法债权,挽回经济损失,却积劳成疾而逝。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向海南省法院发出(2002)执监字第52号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依法执行结案。但此后执行仍无结果。

  申请财政拨款 案件再陷僵局

  记者在采访中,检察分院有关负责人说:“虽然此案属历史遗留问题,但我们认为应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海南公司造成的损失表示同情和理解。”

  据介绍,2004年2月18日,由检察分院领导及有关负责人、海南省法院执行局法官邱柏年、海南公司副经理伍少雄3方,就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进行商谈。检察分院领导表示:一是协助海南省法院查找港商王维屏,如能追回债款,全数偿还海南公司;二是向省财政写出报告,请求专题研究拨款偿还债务计划。

  记者还了解到,这起执行积案引起海南省委、省政府及省检察院领导的关注,专门作了“依法妥善处理”、“按司法程序解决”等批示。检察分院已向省财政写了两次专题报告,但没有得到同意的答复。

  海南省法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案件执行后,查封了星鸿公司存放在检察分院的两辆旧进口轿车,变卖24万元交给海南公司。目前检察分院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如当事人能提供可执行财产可以执行,本案执行没有中止。

  是什么原因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至今得不到执行?知情者说有这样几点:第一,星鸿公司和天胜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便撤销公司,转移、抽逃资金,避债外潜,造成法院执行困难。第二,作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检察分院,系财政拨款单位,其办公场地、经费等无法执行。第三,检察分院借钱是为了盖办公大楼,改善工作条件,弥补财政拨款不足。检察分院作为债务人,向政府申请拨款执行判决未获支持。第四,海南公司请求检察分院,将发给干警的“租房费”及“红利”扣回偿还债务,被检察分院以“法院判决没有此项内容”拒绝。

  专家提法律意见 呼吁制定执行法

  海南公司的执行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馨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对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杨荣馨认为,海南省高院应当认真查找、执行星鸿、天胜两公司的财产,同时立即执行检察分院财产。因为海南公司巨款是划到检察分院账户上的,生效判决确认检察分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察机关虽是国家机关,但作为民事债务主体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检察分院更应模范地履行拖延已久的义务。

  “民事强制执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包括本案执行中的问题,都与我国的执行立法不到位有关,我国执行立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且只有简单的三十多个条文,远远不足规范极为复杂的民事执行工作。”杨荣馨告诉记者:“多年来,关心民事执行工作的有识之士,早就呼吁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严格规范各项执行工作。目前全国学术理论界、执行实务界和广大群众已达成共识,积极推进这一工作。”(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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