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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副厅落马 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入狱

  清远两副厅级干部落马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双双入狱

  广东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冯家政、政协原副主席郑建良近日双双受审。

  两人分别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和7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两名原副厅级干部在任职期间,因玩忽职守,盲目对外投资,随意借款,造成国有资金6750万元港币、300万元人民币无法追回,损失重大。此外,两人还犯有贪污罪,共同贪污100多万元。

  据介绍,两人曾在清远粮食局是正副手的关系,冯家政担任清远市粮食局局长兼金穗公司董事长期间,郑建良担任清远市粮食局副局长兼金穗公司执行董事长。

  罪行1 玩忽职守

  涉案金额:7000多万元

  案例:盲目投资澳门房地产,3350万港币成泡影

  1995年5月,冯家政担任清远市粮食局局长兼金穗公司董事长期间,与时任清远市粮食局副局长兼金穗公司执行董事长的郑建良,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也未按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擅自决定投资澳门新丽华酒店附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

  金穗公司控股的澳门金冠公司与澳门人陈群发等3人合作成立澳门捷发公司,其中金冠公司占45%的股份。之后,由捷发公司与澳门仁慈堂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协议,合同金额为6000万港币。

  同年6月,冯家政与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以下简称广东省国投证券部)经理李晓阳(另案处理)签订协议,向证券部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冯家政指示金穗公司经办人员通过非法换汇将这笔借款汇到了控股的澳门金冠公司。金冠公司收到钱款后,转到合作房地产的仁慈堂账户上的仅1800万元港币,其余1550万港币成了陈群发等人及其公司的“台底费”(非法佣金)。

  最后,由于捷发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后续资金,该房地产开发协议终止,金冠公司的3350万港币也一直无法收回。

  罪行2 贪污

  涉案金额:100多万元

  案例:自批自领境外出差补贴

  1994年至1999年期间,冯家政和郑建良以领取境外补贴、节日费为名,在金穗公司下属公司虚报冒领公款104.2万多元港币,其中冯家政虚报冒领港币47.8万多元,郑建良虚报冒领港币56.4万多元。

  1999年间,冯家政向纪检部门承认其违反规定领取境外出差补贴的事实。2004年6月1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冯家政立案侦查,同年7月7日对冯家政刑事拘留。2005年4月,冯家政的家属向省人民检察院退款10万元人民币,后又向清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款人民币21.8万多元。

  庭审中,冯家政及辩护人称,领取境外补贴有审批手续,经过了董事会决定,并非个人行为,且其曾在有关教育活动中向组织上作过交代,纪委亦曾作出处分,冯家政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贪污罪。法院认为,冯家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境外投资机构的主要领导者和负责人,罔顾国家有关领取境外出差补贴的规定,与郑建良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批自领,以每月领取、超额领取境外出差补贴的方法,长期非法侵吞公款,其主观上有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有实际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特征。

  罪行3 滥用职权

  涉案金额:港币2400万元、人民币588.5万元

  案例:转手借钱,支付凭证竟是空白

  1997年12月,郑建良在担任清远市粮食局局长兼清远市粮食饲料总公司总经理、清远金穗公司总经理期间,以粮油饲料总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借款4500万元人民币,计划用于购买进口小麦,后非法将该笔粮款汇出境外,划入金穗公司在香港组建的新伟业公司。该款至今全部无法回收,用以抵押的金穗公司奥佳兴面粉厂被银行拍卖用于抵债。

  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间,郑建良从这4500万元购粮款中,签发了港币2400万元的支票和汇票交给香港商人林柏坚,由林柏坚经手借款给黎君刚。郑建良所签发的支票中,只有港币800万元是注明收款单位为澳门聚龙集团,其他的支付凭证部分是空白,部分是由其他人转付。林柏坚将2400万元港币的支付凭证交给何钰荣、罗玉琼,由他们转交黎君刚。现黎君刚只承认收到港币800万元的支票,其中罗玉琼还取走港币570万元,实际只收到港币270万元。其他资金,均由何钰荣、罗玉琼经手,去向不明,最终国有资金损失港币2400万元。

  辩解

  在港澳玩忽职守

  不应用内地法律?

  在法庭上,冯家政及律师提供的共同辩护词称,指控的玩忽职守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香港澳门,所以对冯家政的行为应根据香港、澳门的法律来认定,而不应适用内地法律。

  没有主观故意,不算贪污?

  冯家政

  一方的共同辩护词还称,贪污罪不成立,因为金根公司的股权已经由省高院裁定确认,金根公司并没有损失2200万,至于给中亚、景山公司的借款,香港法院也已经判决两公司还款,借给何钰荣的400万元有人承诺会归还,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对此,法院查证后认为,所涉公司已经破产,所涉欠债人也已经潜逃,这几宗债权虽然表面存在,但是实际上已经没有办法追回欠款。

  此外,对于自批自领境外补贴一事,共同辩护词称这是有审批手续和经董事会决定的,并非个人行为,而且冯也曾向纪检部门交待过,纪委曾作出处分。冯称他自己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贪污罪。法院则认为,冯家政是否犯罪与他是否向相关部门交待过无关。

  是经营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郑建良

  的辩护人表示,郑建良在港澳地区的外派公司并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出现的,他只是这些公司的经营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认为,郑建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是主要领导人员,其主体身份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条件。

  落马官员档案

  冯家政

  62岁,汉族。被捕前系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清远市金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家政

  ,曾任广东省清远市粮食局局长、清远市财政局局长、清远市副市长。

  基本犯罪事实:1994年至1999年间,冯家政在任清远市粮食局局长、清远市财政局局长、清远市副市长兼清远金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董事长期间,与时任清远市粮食局副局长、局长兼金穗公司执行董事的郑建良,在多次对外投资及借款行为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港币675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港币47.862万元。

  判决: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8690元,上缴国库。

  郑建良

  64岁,汉族。被捕前系清远市政协副主席。

  郑建良

  ,原为清远市粮食局副局长、局长兼清远市粮油饲料总公司总经理、清远金穗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基本犯罪事实:1994年至2000年间,除与冯家政在多次对外投资及借款行为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6750万元外,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港币2400万元、人民币588.5万元;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港币56.423万元。

  判决:玩忽职守罪、犯滥用职权罪、犯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缴获违法所得21万。(记者 徐艳)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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