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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化监督制约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权力

  中新网1月17日电中国公安部制定出台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分别自2007年1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公安审计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对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权力监督制约的强化。

  中国审计报消息称,《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据《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规定,“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负有经济责任的团职以上领导干部,在任现职两年以上、即将离任、干部考核或在经济方面有反映的情况下,要按规定接受审计。”

  《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对经济决策、管理、执行、报告等经济活动负有的经济责任等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细化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和程序,强调了对审计评价结果的运用,规定对审计评价为“好”的,可优先提拔使用,或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审计评价为“较好”的,不影响提拔使用和表彰奖励;对审计评价为“一般”的,在两年内不得列为提拔对象,并取消本年度表彰奖励资格,限期改正或调整交流;对审计评价为“差”的,视情作出免职、安排退出现役或者依照《纪律条令》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检部门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干部管理部门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权限将审计评价结果归入干部档案,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施细则》是对《实施办法》的完善和细化。《实施细则》根据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性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财经法规执行等方面履行的主要经济职责进行了细化;根据近年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把改变经费用途、超计划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无正当理由超支等违规违纪问题,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同时,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实际,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分别进行量化,对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界定和评价,主要有单项评价、专题评价和综合评价三种方式,其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又反映其相关工作实绩,使审计评价更为科学、规范、合理。(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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