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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医药费用增幅不得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据新华社福州1月16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在日前出台的《“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中出台硬性规定,要求2007年以后,各医疗机构的每门诊人次收费和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根据规划,卫生部门将定期开展医疗收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要求2006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每门诊人次收费和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不高于2004年水平。

  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福建省还将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根据规划,卫生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严禁科室收入分成和私设小金库;严查医疗服务中收“红包”等违规违纪问题。此外,规划还要求逐步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强化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为群众提供适宜的、负担得起的、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向困难群体提供各种惠民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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