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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只适用新合同(图)

  本报讯(记者史丽萍)昨天,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首次就2007年健康险热点公开回答网友提问。陈文辉表示,重疾险标准定义即将出台。

  承认“组合型”健康险合法

  对于“组合型”重疾险“新瓶装旧酒”的做法,陈文辉明确表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有些消费者对于寿险的储蓄功能比较看好,保险公司推出了“组合型”套餐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与市场需求是相吻合的。这也意味着监管部门认可了此类产品的“合法性”。
但他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

  收集反馈意见已完成

  陈文辉透露,适用于重大疾病保险的重疾标准定义使用规定有望于近期推出,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的收集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计划近期形成定稿。

  许多投保人都关心,重疾标准定义实施后,在此之前投保的重疾险在将来发生理赔时,是否也会适用于新规定?对此,陈文辉表示,新重疾定义适用于保险公司新签订的合同。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另外,陈文辉表示,对于9月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健康险合同,将按照原有的保险合同执行。

  年龄是选择医疗险依据

  昨天,陈文辉还教投保人四招选择重疾险产品。(见附表)

  陈文辉建议,在购买医疗保险时,不妨将投保人的年龄作为选择具体产品的重要依据。

  比如20到30岁的青年人,身体条件好,加上受经济能力的限制,在医疗保险的组合上可以“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主,配上一份重大疾病保险”。30岁及婚后,可以重点买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应付一般性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如收入不错,可考虑再买一份保障额度与经济能力相适应的“重大疾病保险”。

  返还型健康险在被“叫停”后,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组合型”的重疾险,即主险是具有返还责任的寿险,附加消费型的重疾险,对此,市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返还型健康险”在“借尸还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组合型”的重疾险既规避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限制,又迎合了市场需求。

  投保重疾险四招

  要参考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家族病史以及本区域的高发病种。

  看清合同条款所保疾病,重疾险产品并非什么疾病都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才能获得赔付。

  不少保险公司都有“保费豁免”的规定,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市民对于一些平日里所患的疾病,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免得理赔时产生纠纷。

  第一招

  第二招

  第三招

  第四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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