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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女投诉小费被克扣 “愁煞”劳动监察部门

  海口晚报网1月17日讯

  一月十五日下午,广东淸远劳动监察支队接到一个特殊的投诉——几名酒店按摩女服务人员来投诉她们酒店拖欠按摩小费八十多万元,涉及六十多人。她们是淸远市区一家四星级酒店康乐部的员工,酒店康乐部从去年五月开始欠她们“工资”,至今没有支付,但她们与酒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上个月底,该康乐部已经停业,现在她们回家过年都没有路费。

  淸远劳动监察支队接到投诉后,认定是她们与酒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按摩小费是否是劳资?监察支队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包括最新司法解释及政策,并未找到与此投诉契合的相关法律依据。而且,劳动监察支队以前也从未受理类似投诉,因为此投诉涉及到的行业及“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都较为特殊。劳动监察支队历经苦思冥想也不知如何处理此投诉,因为劳动监察支队不能确定按摩女与酒店之间是否存在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劳资关系还是非法收入。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的规范出现了法律空白。

  据悉,按摩小费是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小费,其他行业的小费是直接交到服务人员手中的,而按摩行业的小费是含在按摩费里面的。从某个角度来说,按摩小费也等于按摩服务人员的劳务费。但这个投诉的小费有其特殊性,因为在淸远按摩两小时一般场所为八十元,其他四星级酒店两小时才一百三十多元;而她们按摩两小时六百元小费是就四百元,据传涉嫌色情服务,是否涉及色情服务?若是涉及色情服务,则是非法收入,那该小费是合法收入或非法收入的举证主体是谁?取证主体又是谁,是劳动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法律法规对此皆没有明确规定。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的张品泽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他认为,中国法律有待于对此行业各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界定;接到投诉的劳动部门可以介入调查取证,至于该小费是否属于违法收入,则应当由投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涉及色情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对此不加以保护。(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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