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戮案凶手大多不名一文
该案一审开庭时,四位被害人家属从广西、陕西等地赶到昆明,他们同样是家徒四壁,希望得到民事赔偿。
2006年以来,特大凶杀案、“灭门案”频频发生,制造一场场杀戮的石悦军、邱兴华等人,几乎都不名一文,人们都不敢奢望这些人能作出任何赔偿,这再次引起了公众对刑事受害者国家救助制度的关注。
人们的忧虑不无道理,北京市某中级法院一份统计数据显示,614起人身伤害案件中只有64.3%的人得到了赔偿,其中有10.8%的人并不是从罪犯那里获得的赔偿。
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指出,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在被害人救助上我们却还是空白,受害人得到的“胜利的果实”往往是“一无所有”,陷入了无期的等待。因此,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刻不容缓。
“被害人时代”正在走来
而在四川大学副教授伍长康看来,从“被告人时代”向“被害人时代”的转变,意味着“被害人时代”的到来。“被告人时代”是从人权保护出发强调被告人合法权利;“被害人时代”则是从“生存权”出发,强调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和救助。
据伍长康介绍,关于刑事受害人赔偿的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比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要窄。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早就有规定。但那时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罪犯进行经济赔偿。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大大提高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并无更大改变。特别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饱受诟病。
但是,即便是少量的赔偿,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得到执行。
对此,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认为,这一状况会导致被害人家属成为刑事案件的“第二被害人”。
让凶手免死换3000元赔偿
王思鲁告诉记者,在他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所办理的50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经过法院判决进入到执行程序没有一起案件最终得以执行!唯有的一起,也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和死者家属调解,最终被告人赔偿了3000元,但其前提是死者家属需向法院呈交一份“求情书”。也正是这份3000元换来的求情书最终使被告免于一死。
去年,青岛等城市曾经做过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的尝试。其资金来源于税款、政府财政部分开支、其他犯罪罚金等等。
“不过,千万不要认为获得了救助就是获得了一大笔巨额的赔偿,能够让刑事受害人回到以前的生活水平就不错了,救济和救助毕竟是救急而非救贫。”伍长康说。
王思鲁告诉记者,即使在少数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得到了部分的赔偿,比如在杀人案当中,死者家属得到几千元的赔偿,但这对于“顶梁柱”倒塌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因此,建立与司法赔偿体系并列的国家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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