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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一民办中学26名教师集体跳槽法院判赔

  教师跳槽法院判赔

  张爱林

  因26名教师擅自解聘集体跳槽引起学生流失,学校起诉要求违约教师赔偿损失。近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黄丽红等26名被告各应赔偿芳林初级中学直接经济损失5854元,被告贺州市行知中学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贺州市八步区芳林初级中学(以下简称芳林初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于2001年5月,黄丽红等26人原为芳林初中聘用教师。2006年寒假结束后黄丽红等26人在聘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应聘到贺州市行知中学,且均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芳林初中。2006年春季学期初,芳林初中在校学生人数从2005年秋季学期末的1062人减少至356人,生源流失近三分之二,从芳林初中一同转聘到行知中学任教的教师共47人(包括未解除聘用合同的26人)。2006年2月10日,芳林初中在贺州日报刊登公告,要求黄丽红等26位教师回校,但没有结果。2006年4月13日,芳林初中向八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丽红等26个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24348元,被告行知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秀云等6被告各返还安家费6000元,计36000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芳林初中与被告黄丽红等26人签订《聘用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应予以确认。原告芳林初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比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被告黄丽红等26人于2006年2月寒假结束,没有依约提前一个学期、也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应聘到被告行知中学任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行知中学对被告黄丽红等26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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