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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少女用姐姐证件登记结婚 13年后离不成婚

  李代桃僵姐妹易嫁闹笑话 妹妹要和“姐夫”闹离婚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马山讯(记者谢奎 通讯员黄启进)姐姐阿文与阿强结婚,妹妹阿华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她与“姐夫”阿强离婚。原来,13年前,当时18岁的阿华未到法定婚龄,就“借”用姐姐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

去年底,阿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阿强离婚。近日,马山县法院以双方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为由,驳回阿华的起诉。

  阿华家住马山县加方乡加春村示下屯。1994年初,年仅18岁的阿华与本地青年男子阿强认识后,两人很快坠入爱河,阿华随后有了身孕,两人还打算把孩子生下来。双方父母知道后慌了手脚,一个劲地督促他俩立即登记结婚。

  可阿华还没有到法定结婚的年龄,怎么办?家人帮她想出一个“好点子”——让她“借”用姐姐阿文的名字,与阿强结婚,因为姐姐已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主意一出,双方家庭纷纷赞同。1994年5月,阿华拿着姐姐阿文的证件,假冒姐姐的名字,骗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眼睛,如愿拿到了“红本本”——结婚证书。同年,她和阿强的女儿来到了人世。

  但好景不长,两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和睦,经常发生争吵。争吵中,阿华流露出要和阿强离婚的念头。2004年初,阿强对阿华扬言:如果她提出离婚的话,他就用藏在床下的硫酸毁掉她的容貌。阿华随后发现,床下果真藏有两瓶硫酸!她对阿强彻底绝望了。此后,阿华长期外出打工,和阿强长期分居。2006年12月,阿华向马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强离婚。

  2006年12月底,马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重新核查阿华结婚登记时所办的手续后,该院认为,由于阿华“结婚”时,实际年龄不符合法定年龄,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阿华的姐姐阿文长期在外地生活,并与人同居生子。此案判决后,法官建议阿文尽快解除与阿强名存实亡的婚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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