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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易遭企业恶意欠薪 农民工打工别忘签合同

  半数农民工由于没有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遭企业恶意欠薪,本报提醒——

  农民工兄弟打工别忘签合同

  本报1月17日讯(记者 林媛 通讯员 王志飞唐建波刘雪晶)连日来,我市组织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捷报频传:上个月,仅招远市就为农民工追讨工资达19万余元。

检查人员发现,约有半数农民工由于没有同企业签订合法劳动合同而遭遇企业恶意欠薪。

  2006年12月25日上午9时,招远市张星镇某砖厂彭某等44名工人来到招远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厂拖欠44名工人工资款8万元。执法人员立即找来砖厂老板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双方存在分歧:砖厂老板丛某认为工人在入厂时都得到了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预付款,该款应从工资中扣除,而工人们则认为这部分预付款是发给工人的补助金,这是制砖行业的惯例,不应再从工资中扣除。对此,执法人员与当地其它砖厂核实,经查,制砖行业确实存在预付补助金的不成文规定。

  第二天上午8时,彭某等44名工人携带行李来到招远市劳动监察大队,情绪十分激动,要求砖厂老板支付拖欠工资。老板丛某与工人协商未果,其中10余名工人开始围攻老板,事态一触即发。执法人员一边安抚工人,一边与公安部门和张星镇政府联系,经过反复做工作,当天傍晚,44名工人的血汗钱全部发放到工人手中。

  除了这起事件,2006年12月,招远市劳动监察大队还连续接到3起举报:40名四川籍农民工反映招远市某建材厂拒不支付工资案;8名河南籍农民工反映招远市某粉丝厂拒不支付工资案;10名山东菏泽籍农民工反映招远市某石材厂拒不支付工资案。劳动监察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组成联合执法组,迅速赶到企业,就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3个企业招用的外地民工均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支付工资数额,约定年底一次性结清。2006年年底,工人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以规定工资年底结算、工人现在辞职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付工人工资。在查清问题后,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整改违规行为,并要求当场兑现工人的工资。

  最终,3家用工单位支付了58名农民工11万余元工资款,58名民工怀着感激之情踏上了返乡路。

  执法人员在此次大规模的检查中,发现很多个体、私营企业没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工资、福利待遇的协商很多都习惯于口头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缺少必要的依据,这很难保障农民工的自身利益。因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农民工兄弟,要学会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和企业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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