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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肠”凶手 死刑改死缓(图)

  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称 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况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本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省高院近日对张掖“少女遭掏肠案”作出终审判决,凶手乔建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9月20日凌晨,张掖市连发两起少女被掏肠惨案。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和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先后被人从下身将肠子掏出体外,琳子当场死亡。
小花虽经及时抢救挽回了性命,但身心遭受极大摧残。

  2004年9月29日,凶手乔建国被捕。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审判工作拖延两年。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但其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由于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有罪。

  今日追访

  改判理由 律师不认同

  本报讯 (实习生徐烨)“不管他有没有掏女孩子的肠子,但人确定是他杀的,理论上应当判处死刑。”今日上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金国对记者称,对于此案的判决,他并不太认同。

  据许金国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对死缓的规定,死刑不是必须执行的,可以缓期执行。但具体什么情况算“不必须执行的”,就要看法官认为案件情节是否严重了。

  许金国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自首后,法官可以从轻处理,但他的自首情节是否足以使其减刑至死缓,十分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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