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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1月18日《人民日报》)

  借此推动政治文明

  在某种程度上,此条例可称为政务公开的“宪法”。

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公众将在此“宪法”的指引下,享受一定的政务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于政府而言,该条例有助于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于公众而言,该条例是对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

  但仅有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不能算是完全、完整的信息公开。从其出台过程来看,该条例更多是在行政管理一个方面发挥作用,而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应当体现在立法、行政、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这些方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是否建立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仅仅是一个开始,但有理由相信其所蕴涵的积极意义。接下来,立法、司法机关会有何种举措,令人期待。

  上海市高永峰

  应开门立法

  近年来,“开门立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不仅各地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公开,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开始了这样的尝试。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最应该“开门立法”的。

  首先,该条例是关于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法规。它规定政府应该公开什么,就是在规定公众可以看到什么。也就是说,制定这样的条例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而且是公众的事。既然如此,那就应该让双方共同参与,而不应该由一方闭门造车。更重要的是,该条例本身就是一部关于“公开”的法规,制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几年下来,公众除了知道国务院在制定这样一部条例外,对其具体内容及修订过程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和监督。制定关于公开的法规,却不公开进行,这是否自相矛盾呢?河南省郑州市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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