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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拖欠50万租金 新房东带工人堵门(组图)

  1月10日上午,坤德公司的10多名工人堵住了爱培尔蒙幼儿园的大门门外一片混乱。
  幼儿园的大门上方拉着一幅横幅,10余名工人坐在大门口,不准任何人出入。六七名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并劝说堵门的工人离开。

  幼儿园老板何远青认为旧房东出售场地违法遂长期拖欠租金

  新房东称追讨多时无果惟有出此下策纠集工人前来围堵大门

  1月10日上午,位于惠州市区麦地曾屋岭2号院内的爱培尔蒙幼儿园被锁上了大门,200多名孩子无法上学。

  是什么原因导致园门被锁?时报记者经深入采访了解到,园方因为与幼儿园场地新房东产生租赁纠纷,双方协商多时无果的情况下演出了一场闹剧……

  据了解,2002年5月28日,惠州市华侨公司与蒙台梭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董事长何远青租赁其位于市区麦地曾屋岭2号院内的厂房办幼儿园。
2004年11月10日,华侨公司以竞价方式在惠州市产权交易所公开出卖该处房屋。经竞争报价,惠州市坤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坤德公司)以480万元赢得购买权。

  因为何远青拖欠华侨公司的租金,华侨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书认定从2004年11月10日开始,幼儿园应向新业主坤德公司缴纳租金。随后,何远青以坤德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向新业主支付租金。坤德公司在多次催收仍一无所获的情况下,最终带上工人将幼儿园的大门堵上。

  目前此案第七场官司正在审理中。
坤德公司

  负责人向记者出示法院的判决书。

  坤德公司

  园方拖欠租金50万 催缴无果只好堵门

  1月10日上午,记者接到报料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记者看到,一辆轿车和一辆吉普车堵在幼儿园大门处,铁门也被人用铁链锁上,幼儿园大门上方拉着一幅横幅,10余名工人坐在大门口,不准任何人出入。当时有六七名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并劝说堵门的工人离开。

  坤德公司

  有关负责人拿着一叠厚厚的材料向记者称,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原因是再过一两天,幼儿园的老板何远青欠他们公司的房租就高达50多万元了,打了几场官司,何远青都输了,他们公司用尽了诸如电报、邮寄信函、快递、上门告知、诉讼等多种办法催收租金,但何远青就是赖着不还,他们只好采取这种方式来追讨。

  坤德公司

  老板林忠波表示,到目前为止,坤德公司作为第三人、原告及被上诉人,已经和何远青打了6场官司。第一场坤德公司以第三人出庭华侨公司诉何远清欠租金一案,何远青输了官司,法院判决爱培尔蒙幼儿园的租金应由何远青支付给坤德公司;第二场及第三场,何远青为争取优先权先后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坤德公司还是作为第三人出庭,两院先后作出判决,何远青再输官司;第四场何远青变更被告,将惠州市财政局作为被告,坤德公司仍以第三人出庭,何远青仍旧输了官司;第五场坤德公司作为原告,诉何远青欠租金不还,何远青照旧输了官司;第六场官司何远青不服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第七场官司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到目前为止,何远青已经欠坤德公司租金逾50万元。尽管何远青做了还款计划,但到了既定时间,他就是赖着不还。不仅如此,他还转移了财产,赖帐目的非常清楚。

  林忠波还对记者称,坤德公司有几家店铺连接了爱培尔蒙幼儿园的电源,但坤德公司并没有因为其拖欠租金就不交电费。相反,坤德公司每月都准时交纳电费。

  代表律师

  堵门事件影响恶劣 新房东入主有疑点

  随后,何远青诉讼代理人黄远华律师主动约见时报记者。黄律师称,何远青原是一名银行干部,后下海从事幼教产业。现在爱培尔蒙幼儿园是原惠州市财贸机关幼儿园所在地,是租用原惠州市华侨商品供应总公司厂房建设的幼儿园。2002年,该幼儿园改革,从公有转变为私有,何远青与华侨公司签订了合同,负责安置幼儿园的老师及下岗人员,同时接纳该幼儿园的所有学生。最后华侨公司破产,要出售幼儿园所在地的厂房及土地。由于这块土地是惠州市政府的划拨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是不能买卖的。再者,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这块土地也是不能卖的。

  黄律师表示,此事有几个情况值得关注:一是厂房及土地价格的评估,价值1000多万的土地,连厂房带土地才卖几百万,这严重低于市场价,而且还低于国家基准地价;二是谁有权买的问题。产权交易所规定,只有房地产经营企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才可以购买,这样可以挡住一部分想买这块土地的人。然而实际操作时却不是这样,整个拍卖中只有坤德公司参与。法律规定,低于3人拍卖就应该停止,如果继续拍卖,拍卖就是无效的。

  黄律师称,需要说明的是,在相同条件下,作为租户的何远青应该有优先购买权,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事件发生后,何远青立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交易,但法院驳回了何远青的诉讼请求。何远青不服,再次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驳回其诉讼请求。何远青仍然不服,将惠州市财政局作为被告,再次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何远青仍旧输了官司。

  黄律师表示,坤德公司为了达到尽早开发该土地的目的,以种种理由拒收租金,以造成何远青违约。需要说明的是,1月10日上午发生堵门事件,性质是很严重的。一是违反刑法,扰乱社会秩序;二是人数众多,影响恶劣;三是造成危害,导致200多名学生无法上学,流落街头;四是应该通过国家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

  当记者要求黄律师提供他所讲述情况的相关证据时,黄律师称没有带在身边,答应第二天将相关证据材料交给记者。但到记者发稿时止,黄律师仍未提供向记者提供相关情况的文件。

  六场官司庭审回放

  庭审一 何远青应付租金社保医保费

  因爱培尔蒙幼儿园老板何远青不缴纳租金,惠州市华侨公司遂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华侨公司诉称:2002年5月28日,该公司与被告何远青经协商一致订立了《租赁厂房合同书》。在该合同中约定,何远青租赁其位于市麦地曾屋岭2号的3栋厂房及配套设施,同时将财贸机关幼儿园更名为“惠州市爱培尔蒙幼儿园”继续办学,并免费使用幼儿园的教学设备器材,租赁期限为6年。然而,何远青在租赁期间却不按合同办事,严重违约。一是擅自拆厂房围墙建门店出租,破坏了厂房的整体;二是不与该公司协商解雇了两名员工,并克扣4名员工寒暑假工资1800元;三是不按时交纳租金。何远青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华侨公司请求终止与何远青的租赁厂房关系,判令其支付欠交的租金及社保医保费,并请求判令何远青支付违约赔偿金10万元。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2004年8月开始,华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挂牌转让出租给被告的房屋,在挂牌委托书中已附加说明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厂房租赁合同,如提前终止合同需另付50万元的补偿金。华侨公司作为厂房的所有权人,依法有权处分其财产,在转让该房产时已经考虑了何远青的利益问题并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其处分厂房所有权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构成违约。而何远青在交租期届满即9月30日仍未交租给华侨公司,已构成违约,虽然在此期间原告委托挂牌处分厂房的所有权,但并未成交,厂房所有权人仍未变更,租金及社保、医保费10.8万元仍应交给华侨公司。

  庭审二 何远青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5年3月28日,何远青以华侨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将其告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远青诉称,2004年8月11日,华侨委托惠州市产权交易所在《惠州日报》上刊登转让公告,转让其出租给他的厂房。他在看到公告后才知道华侨公司要转让厂房,即向该公司提出异议,但该公司不予理会。后因第一次拍卖不成,华侨公司再次委托产权交易所在《惠州日报》上刊登转让公告,并于2004年11月10日由坤德公司以480万元的价格竞得。按照有关规定,华侨公司出卖他承租厂房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爱培尔蒙幼儿园的学生家长看到厂房转让公告后,纷纷让自己的孩子转到别的幼儿园就读,使幼儿园的学生人数从2004年上半年的308人骤减至2004年下半年的169人,造成经济损失达近30万元。为此,何远青请求确认华侨公司与坤德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他享有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判令华侨公司按480万元的成交价购买承租房屋,并请求判令华侨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近30万元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华侨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出卖出租房屋是否提前3个月通知原告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被告在出卖出租房屋时,已提前3个月通知了原告:一是被告提交的公司事务记录本记录的内容。被告在其主管单位惠州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4年7月5日下发《关于市华侨商品供应总公司要求转让资产的批复》当日,被告已将出卖出租房屋的情况通知了原告,原告还提出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如提前终止合同应补偿100万元的要求。之后,双方又于同月12日、22日两次协商,最后原告提出如提前终止合同,补偿不能低于50万元的请求。该记录本除记载上述内容外,还记载了包括公司其他事务,具有时间性和连贯性,能客观反映当时的情况。而其他文件也能充分证明被告在11月10日举行竞价会前通知原告要出卖出租房屋,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何远青从未向被告提出要受让承租房屋,亦未到惠州市产权交易所进行竞买登记、交纳保证金、参加竞投,故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庭审三 高院认定二审适用法律正确

  何远青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何远青诉称:(一)华侨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转让出租房屋情况以及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即未履行其法定通知义务,事实上已经非法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二)由于华侨公司不履行其法定通知义务,导致他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审认定他放弃其优先购买权是错误的;(三)华侨公司与林忠波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尽管是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华侨公司应当以竞买成交价将该房屋转让给他;(四)华侨公司此举使得何远青开办的爱培尔蒙幼儿园学生人数骤减,办学声誉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害,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华侨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华侨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向何远青履行了通知义务的问题。本案中华侨公司因企业改制需将涉案租赁物有偿转让,而涉案租赁房屋为国有资产,华侨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商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批复同意华侨公司进行公开挂牌交易。2004年8月3日,华侨公司委托惠州市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案涉厂房及土地。虽然华侨公司在一审提供的公司事务记录本记录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其在2004年7月5日商贸公司下发《关于华侨公司要求转让资产的批复》当日已经将出卖事宜通知了何远青。但2004年8月11日惠州产权交易所受华侨公司委托在《惠州日报》及其网页上刊登《转让公告》,何远青也在起诉状中称看到了公告,且何远青本人也亲自到过拍卖现场,2004年11月10日涉案房屋才竞买成交,故可以认定华侨公司通过公告形式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了通知义务。

  (二)关于何远青是否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拍卖是为了实现被拍卖物的最大价值,决定是否买卖应即时决定。何远青应在拍卖当时行使优先权,但其没有行使,原审据此视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何远青要求确认华侨公司与坤德公司签订的《厂房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及按照成交价购买案涉房屋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一种形成权,何远青即使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能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与华侨公司的房屋买卖关系。且由于何远青放弃了行使优先购买权,故其要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何远青要求华侨公司赔偿其损失一节,因华侨公司并未侵害何远青的优先购买权,故何远青要求华侨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庭审四 何远青诉财政局被法院驳回

  何远青要求惠州市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职责,于2006年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何远青认为,华侨公司与坤德公司之间的国有资产交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职责。

  惠州市财政局答辩称,财政局依法履行了涉案房地产转让的监督职责,且与涉案房地产转让有关的惠州市产权交易所或惠州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无违法之处,财政局无权撤销其合法行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惠州市已设立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被告惠州市财政局不具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何远青的诉讼请求。

  庭审五 判令坤德与何远青解除合同

  坤德公司

  以何远青拒付租金为由将其告至惠城区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何远青违反《租赁厂房合同书》的约定,并判令解除《租赁厂房合同书》,终止合同书的履行,合同解除之日被告应搬离租赁的厂房;2.依法判令何远青支付拖延租金234520.55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坤德公司经竞价取得租赁物,因此享有出租方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何远青从2004年11月10日开始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已构成违约。期间,经坤德公司的多次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何远青仍不交租金,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已成立,故原告诉请解除《租赁厂房合同书》,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合同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庭审六 租金受领人明确应及时支付

  何远青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远青称由于华侨公司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导致该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租金的受领人不明,交付租金存在很大的困难。但是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04年11月10日应当知道坤德公司是租金的受领人。何远青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何远青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其违约责任,即应当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共334620.55元及违约金10万元给被上诉人坤德公司。

  记者手记 共建和谐共享和谐

  到记者发稿时止,何远青对该幼儿园场地租赁权的第7场官司仍在继续审理中。包括记者在内的很多人都不明白,何远青已经连续输了6场官司,为何还要继续下去?

  不管怎样打官司,也不管要打多少场官司,有一个事实是应该必须明确的,那就是,何远青拖欠坤德公司租金是明摆着的事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怎样,钱是应该还的,也是必须要还的!

  黄律师说得很对,讨债应该通过正常渠道,通过法律途径。不应该影响别人,甚至牺牲别人的利益。坤德公司确实有很多的理由,其行为也应该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带着工人上幼儿园堵门的做法确实欠妥。幼儿园是培养人才的地方,而且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对于打这么久的官司,孩子们可能不知道。但有一个事实是不能被忽略的,那就是2007年1月10日早上,爱培尔蒙幼儿园的孩子们无法进入学校读书!相信这一事件对孩子们或多或少造成了伤害!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何远青也好,坤德公司也好,是不是都应该考虑考虑孩子们的感受呢?

  现今我们正在创建和谐社会,而和谐是大家的事,不是一两个人的事!因此,大家都要一起努力,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共享和谐!专题策划时报记者张宁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张有鑫 本版摄影 时报记者 李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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