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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损失 受害女上诉

  本报安康讯(记者 王培民)令社会各界震惊的安康蔡超杀人案一审判决后,被害人静静(化名)不服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昨日上午,静静通过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2006年5月15日,因静静提出分手,蔡超遂产生报复恶念。

蔡超买来水果刀、菜刀、榔头、绳子、透明胶带等物,于当日上午10时许,将上班的静静强行拉回家中,扒光衣服捆住手脚、胶带封嘴,用烟头、开水、刀子对静静的胸、腹、腿进行人身摧残,用水果刀向静静胸、腹部连刺三刀后,蔡超又向自己胸部连刺两刀。静静肝、脾、胰、胃等器官破裂重伤,经数月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2007年1月12日,安康中院判处被告人蔡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被害人静静各项经济损失。

  对于安康中院一审判决中,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被害人静静各项经济损失一项,上诉人静静表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静静认为,蔡超采用卑鄙残忍的犯罪手段,给其人身及精神上造成极其严重的摧残,仅治疗费用就高达21万余元,今后还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家庭目前举债度日。

  静静说,他们家人调查发现,蔡超家有两处房产,蔡超是其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有共有权,依法应当分得份额。静静认为,法院应该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决蔡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根据蔡超的陈述认定其无偿还能力,并因此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于法于理不合,上诉人恳求省高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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