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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艺术,是否应该有个底线?

  特约记者 马俊

  北京市文化局前天表示将出台规定明确艺术品市场、尤其是美术品的界限和底线,希望使之适合大多数人的审美传统,尤其是行为艺术的表现方式,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向媒体透露此信息的是北京市文化局局长降巩民。

  行为艺术经不起限制?

  当有些二流行为艺术家屡屡用自己并不健美的裸体或者自己的鲜血顽固地惊扰公众视线时,在普通市民的眼中,行为艺术家几乎就是一群习惯性裸体的怪人,或者热衷于自虐、残忍对待身体的疯子。

  某些行为艺术的污名和此次立法之间,是否构成了必要的逻辑关系呢?艺术批评家王南溟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艺术是自由的,应该允许艺术家实验。如果艺术家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可以直接进入诉讼渠道解决,完全没有必要专门出台一个法律来针对行为艺术。并且,他认为立法过程需要从程序上就做到规范。最好是能组织艺术家、评论家、策展人和文化官员共同参与讨论,在充分博弈之后达成共识,然后出台法律。他担心的是,以行政力量代替法律,这样的话,行为艺术的探索将随时面临掣肘。

  在记者就此事所采访的艺术界人士中,这种担心十分普遍。评论家朱其希望政府最好不要出台这样的法律,他说自己实在想不出这样的一部法律将如何援引宪法依据,其权限又有多大。他忧虑的是,这个即将出台的法律会毫不留情地从艺术形式、表演地点、传播方式上全面压缩行为艺术的生存空间。而艺术,尤其是需要互动、需要空间的行为艺术,是经不起这样的限制的。

  行为艺术中有认真的探索

  上海多伦现代美术馆副馆长赵松对此表达了审慎的乐观。他认为现在的行为艺术当中的确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这部法律也许能够起到一定甄别的作用,“法治终究要比人治好”。赵松曾经前往德国考察当地艺术机制,他很欣赏德国法律中的“不管政策”,这个政策形同无为而治,为一切有关艺术、人文、宗教的活动设定了法律底线,底线之上就是自由。

  王南溟觉得只要行为艺术不触犯法律,之后的一切问题都应该在艺术的范畴内解决。行为艺术好还是坏,是艺术评论来判断的,法律杠杆起不了作用。

  朱其则认为公众误解了行为艺术,大家看到的都是血腥、暴力,甚至有些色情的行为艺术,而大量概念的、理智的行为艺术则不为人所知。

  观点·争论

  美术批评家陈履生:前卫艺术所表现出来的残忍、恐怖,已经把艺术推到了一个挑战人性、道德、法律的可怕的边缘,不管何种艺术的行为如何前卫,只要以艺术的名义,就应该在“艺术”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社会道德和法律以及人性和公共利益。

  批评家张晓凌:这种极端化的“行为”是“以艺术的名义强奸艺术,个中原因,自然是为了名利。”他们已大体上摸清了欧美雇主的脾胃,既要取悦于意识形态判断,又要设法填饱其对“东方文化”饥饿的胃口。

  理论家李维世:对真正的前卫艺术和实验艺术,我们采取宽容和开放政策,但决不允许搞那些血腥、色情、暴力的“邪艺术”。

  艺术家舒阳:国内行为艺术创作历经20余年,至今没有一本真正有学术价值的专著。行为艺术的批评和创作各行其是,缺乏客观公允的学术标准。没有合理、公正、公开的艺术批评,对行为艺术的认识只能越来越乱。

  背景资料

  行为艺术在中国

  行为艺术的鼻祖是一名叫科拉因的法国人。1961年,他张开双臂从高楼自由落体而下,这称作“人体作笔”。行为艺术多采取很夸张的表现手法,用行为来表达人对世界的看法。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大陆的行为艺术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为艺术作品,1989年,行为艺术出现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中国现代艺术大展”上,引起极大轰动。上世纪90年代行为艺术的方式开始被艺术家广泛采用,出现了北京“东村”这样有名的行为艺术群体。但由于行为艺术家们的艺术活动所体现的激烈程度远远超出了当时专业艺术人士的想像,诸如唐宋、王德仁、马六明、朱冥、苍鑫等艺术家均因其行为作品被警察拘押,最长的达3个月之久。

  近几年引起较大争议的行为艺术作品包括吴高钟钻牛腹作品、朱昱的作品《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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