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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不能投资置业

  七大措施保障法院判决有效执行

  欠债不还不能投资置业

  深圳商报记者周森

  本报讯“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正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将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草案),该草案提出七项具体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老赖”,保障生效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出台决定非常必要

  近年来,深圳两级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执行难问题尚未根本性解决。全市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2005年共受理执行案件数同比增长48.2%。至去年6月底,尚有执行存案12594件,同比上升22.08%。案件自动履行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从2003年的26.1%,进一步降到2004年的20.7%、2005年的12.5%。

  七大措施确保执行力度

  决定草案规定了七项具体的执行措施:一是执行公开。规定法院应当通过公告、媒体等方式,公开执行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二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三是悬赏举报,用社会力量遏制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四是被执行人公示,通过信用征信系统、新闻媒体等方式,披露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发挥诚信惩戒机制作用。五是限制出国出境。六是限制被执行人投标,禁止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限制被执行人投资置业高消费

  本决定草案最具创新性,也是最具威慑性的是第七条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投资、置业、高消费。决定草案根据实际需要,总结法院实践经验,列举了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旅游度假、购车买房等一些投资、高消费等行为,指出这些行为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规定对欠债不还而高消费的,可以悬赏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监督“老赖”。

  不协助执行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执行措施不可能由法院一家来实现,因此决定草案重点就协助执行作出具体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和公安、监察、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要协助配合法院,建立信息沟通和执行协调联动机制,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应该协助却不协助,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其转移资产提供方便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六种行为视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

  决定草案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进入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吧、桑拿浴室、歌舞厅等场所消费,或者一次性消费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标准;

  (二)乘坐飞机、软卧列车等交通工具,或者日常出行乘坐高档车辆;

  (三)购置不动产或者汽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或者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

  (四)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配偶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外出旅游、度假;

  (五)抵押、转让、赠予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六)其他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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