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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通报两名作弊考生

  本报讯(记者 景冀 鲁敬)昨日,本报报道的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中,有人利用非法发射台参与作弊事件,一些考生认为,利用发射台作弊,事件令人震惊,给其他考生造成不公平竞争,此风不刹,将严重危害考试秩序,希望有关部门严肃打击和查处。

  “为作弊竟然架发射台,这种作弊手段闻所未闻,令人震惊。”很多参加考研的学生看到本报报道后,气愤地说,以前知道利用手机传送答案,但没想到下这么大力气去作弊,其背后肯定有作弊集团,不严厉打击,以后考试还会有更隐蔽、更高明的作弊手段出来,希望有关部门严肃打击和查处。

  昨日中午,记者在西北政法大学采访时看到,在该校三号教学楼前公开通报考试违纪情况,其中有20日上午在政治考试中违纪的学生,上面这样写道:“孟某,政治考试中违规使用通讯设备;郭某,英语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但他们是否参与非法利用发射台作弊,校方拒绝采访。

  昨晚9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说,分局对该案高度重视,并责成所辖全部派出所抽调精兵强将连夜展开调查。

  法律界人士热议

  架发射台作弊 该不该追究刑责

  “架设发射台传考研答案”一事昨日引出法律界三种观点争议。

  观点一:应追究作弊者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同时,《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属于绝密。所以,考生利用耳机、摄像笔和其他高手答题的行为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获取考试答案”,所以,这些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还有,作弊考生在作弊时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就上述条款来看,作弊考生已构成犯罪。

  同意上述观点的有,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马治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洪磊等。马治国认为,利用无线电等通讯手段作弊,性质严重,这几年该行为十分猖獗,已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具体到该案件,在考试进行中,考场内考生把试题传出考场,然后和外面作弊者互通,就已经涉嫌构成泄露国家秘密。公安机关获取消息后应展开调查。

  观点二:应受行政处罚 不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就考生作弊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追究责任的原则,考生作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只应受到行政处罚。况且作弊者是通过报名进入考场,获得试卷的途径合法,并非非法获得考题。这些行为与替考一样,是投机取巧。

  同意上述观点的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等人。张律师认为,密封的考卷公开后,考卷的秘密已经没有了,考生提前离开考场后就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即使把考题秘密传出去,在外边的答题“高手”传回来答案,也没有泄露国家机密,答案是“高手”自己做的。

  观点三:应报送最高司法机关决定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正确的地方和不对的地方。在法律没有明确对考生作弊应受到刑事制裁的时候,不应当以道德来定性,更不应当引用相似法条推断定性,应当将这个问题报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决定,在没有明确前不应当擅自定性。

  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学生犯错应当先行教育批评,给其改过的机会,考试作弊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将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合适。但是,对于考生作弊的行为全社会都应当予以谴责,教育和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治安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本报记者 景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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