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骑摩托摔下在建沟渠死亡,施工单位被判赔偿
金黔在线讯一男子骑车坠入公路边尚未完工的沟渠后死亡,亲属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和公路管理部门告到法院,索赔各种损失10万余元。近日,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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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6日20时10分许,郭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新堡乡往新添寨行驶,当车行至水田镇黄花哨省道104线16km+990m处时,不慎连人带车坠入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承建的排水沟中,郭某死亡。
法院认为,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虽然在施工过程中设置了转向标志和限速标志,但设置的路障仅为几块小石头,不足以明示和保障行人及车辆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因此此次事故属地面施工造成的法律后果,与公路管理部门无关,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目前判决已生效,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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