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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难在何处

  春节将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从去年10月8日到今年1月8日,我们在3个月的时间里陆续援助了45件农民工工伤案件,远远高于去年同期的案件总数,涉及的索赔金额也远远高于拖欠工资的案件。

”1月18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布了这一调查数据。

  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律师告诉记者,在这40多起工伤案件中,九成以上农民工没上工伤保险,遭遇工伤后,农民工工伤索赔走完全部程序最短也要3年9个月。“目前我国繁琐复杂的工伤认定程序、高昂的维权成本等原因,已经使工伤维权成为农民工除欠薪外面对的新难题”。

  没签劳动合同使工伤认定难上加难

  “对于农民工来说,工伤维权时间长,最主要就是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有工作证、工资条、出入证等证据的人也很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曾经代理过很多起农民工工伤案件的时福茂律师说。

  时福茂告诉记者,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45个工伤案件中,只有5个人有劳动合同,还有两个人的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保管,自己手中并没有。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许多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而否认其是自己的员工。

  据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时农民工应当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农民工必须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提起一审、二审;认定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对工伤赔偿待遇有争议的,还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还要提起诉讼,所有程序走完一遍就要花费3年9个月。由于仲裁裁决没有终局性,而处于争议对立面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很难都对裁决满意,起诉就在所难免。而经过仲裁、一审甚至二审,可能半年甚或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仍然还没有确认劳动关系。

  记者在工作站见到了来求助的农民工尹海红的弟弟尹海龙。他告诉记者,哥哥2005年6月3日在工作时被高压电击伤,花了11个月才拿到工伤认定结论,目前仍然没有申请到工伤保险待遇,不得不推迟第二次手术时间。而另一位农民工温某的工伤案中,仅仅确认劳动关系就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耗时整整7个月。

  “由于工伤索赔程序本身环节较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再加上不得不进行的劳动关系的确认,可能发生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普遍而言,工伤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农民工的其他案件。”

  缺少证据使案件久拖不决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据工作站的律师们介绍,在他们办理的案件中,不同的政府工作人员有不同的标准。有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后很快便给农民工认定了工伤,有些却要求农民工提供各种详细的证明材料,其掌握标准之严,妨碍了农民工的维权。

  时福茂给记者讲述了工作站援助的一起案件。陕西省籍农民工李景兴在北京某工地打工,2005年8月26日在工地收拾劳动工具的时候,从3楼摔下。由于当时现场工人很少,而能够证明当时发生工伤事故的也只是一名叫张彬的证人书写的一份《证明》。但是,张彬后来去其他地方打工了,因而没有出庭作证。开庭时,被申诉人北京天利建筑公司不承认张彬在其工地干活,而李景兴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如今,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已经过去了4个多月,这份证言的效力一直无法得到认可。

  据了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时福茂表示,尽管在证据上,该《通知》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缺乏证据仍然是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农民工普遍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甚至连工资表、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等都没有,发生纠纷后常常只能拿到其他工友的证明。而打工的流动性又使得工友们也不能常在一个地方,一旦工友已经到其他地方打工,开庭时无法出庭作证,原本已经少得可怜的证据更是几乎等于没有。

  律师建议:减少法律环节加重处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比一般案件的“两审终审”还多一个仲裁程序。佟丽华分析说,设置仲裁程序的本意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及早解决劳动争议,但从实践上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设立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倒成为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的一大障碍,这一点在工伤认定和待遇索赔程序中尤其明显。

  此外,在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非常低,这也是造成劳动者屡陷维权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欠薪,不仅要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还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工伤保险索赔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打三五年的官司,耗去农民工大量的精力,用人单位最多不过支付本应给付农民工的工伤赔偿。不少农民工因为跟用人单位耗不起,最终无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因此,佟丽华建议,取消劳动仲裁程序,使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农民工申请工伤和得到赔偿金的时间。另外,还应从立法上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的情况,在立法中做出明确、有可操作性的惩罚措施。

  时福茂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维权难题,应该加强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检查做到经常性,对未发工伤防患于未然,对已发工伤及时救助。

  在工作站援助的工伤案件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超过10%,因而当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很多人被直接告知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来申请。即使劳动者已经提交了工作证、工作服、工友证言等证据,也同样被如此要求。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但目前的普遍情况是,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农民工提供的证据并不核实,而是一味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否则便推到劳动仲裁,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成本。

  就在记者发稿时,从安监总局政府网站上看到一则消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月1日起全面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发包方承担责任。《意见》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更加简便,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加以认定。为减少普通劳动者维权成本,《意见》还规定,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若此《意见》能得到有效执行,当地受伤的农民工应该可以在维权路上少走些弯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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