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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为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综述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地方立法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着力提高法规质量。一年来,共审议通过省地方性法规14件,审查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6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来的9件国家法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重视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通过专题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了解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现状,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通过民主立法,总结研究实践经验,把握全局,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了立法质量的提高。水资源短缺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瓶颈,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水法实施办法中,针对我省关中、陕北和陕南的不同特点,明确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地域制定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同时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能使用权转让、水权分配转让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实现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在管理上的重要突破。在制定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针对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对征用农村土地的行为作了规范,对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使用和分配作了规定,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既注意依法保障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手段,又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体现设权需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精神。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在法规中严格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管理,限制了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的乱收费行为,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在法规草案的形成和审议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发展规律,注重制度创新,促进改革发展。在制定节约能源条例、建筑节能条例时,从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全社会合理用能意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本报记者 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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