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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任命公安机关一把手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全文)(图)

  “对于一把手,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表示不同意,地方政府暂时不能提交人大提名,只有双方达到完全一致的意见,才能按照程序提交人大表决通过。”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罚没款严格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一方面作为开罚单和收罚款,要作为“罚”和“收”分流,同时明令罚没必须两条线,所谓两条线就是公安机关凡是执法的帐目、款项,上交政府财政,是不能挪用坐支的。


  “我们在侦查,特别是当刑事案件发生,案件还没有确定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是不便于向社会公开,侦查机关应保密,而且是依法做的保密工作。”

  “大陆公安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这么迅速地掌握他的行踪(台湾运钞车抢劫犯),将他逮捕,令台湾民众印象非常深刻。”

  “如果这个时候民警是在他的休息时间,那么也要义无反顾地去执勤,要挺身而上,这是我们职业精神,也是职业的要求。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国家的公权力,它的需要应该是警察的第一需要,法律之上的核心是人民利益至上,就是国家的公权力是高于一切的。”

  “目前按照我们国家的人口比例来算,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警力远远不够。从配置的数量来看,英美国家基本上达到万分之三十五,我们现在是万分之十一多一点。举例说明,美国现在基本是267人中有一个警察,英国是288人,加拿大大概是400人,日本达到434人,而我们国家则将近1000人,928人才有一个警察。”

  中国网消息1月23日上午10时,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以下是发布会实录。

  [武和平]: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参加今天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主题是: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为此,我们专门请到了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先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女士,由他们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大家的提问。

  今年的元月一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组织条例》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为主要立法依据,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基本目标,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教强警和从优待警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活动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意味着新时期、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得到全面的加强,也意味着公安队伍的建设迈入了现代警察管理的方式。下面,就请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

  [李民真]: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上午好!我很高兴与新闻界的各位朋友见面。刚才武和平主任已经介绍,今天我们主要是向大家通报一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2006年1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79号令,正式公布了《条例》,这个《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曾经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出发,明确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安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继续健全以《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队伍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按照中央的要求,公安部从2003年就开始进行《条例》的研制工作,刚才介绍了,一直到2006年11月,国务院会议才审议通过,从今年开始施行。这个《条例》是从我国的国情、警情出发,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为主要的立法依据,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一共七章、四十二条,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中,《条例》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定,主要为界定公安机关性质、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公安民警职务序列、规范经费保障四个方面。

  一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全面、科学地界定新时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性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第二条)。这既清晰表明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限,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最大特点,为公安机关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七条)。这充分体现了公安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的特点,为地方公安机关精简机构、下沉警力以及进行警务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二条第三款)。这符合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较好地适应了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

  四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给予必要支持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切实贯彻了国家一贯强调的从优待警方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的要求,深入扎实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们真诚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继续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监督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多提好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水平。谢谢大家!

  [武和平]:

  刚才李民真副局长就《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向诸位进行了介绍。这个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当前公安机关开展的基层基础工作和苦练基本功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时对于整个公安工作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有关这个《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方面的一些解释,请大家提问。

  [记者提问]:

  《条例》十七条规定,地方公安机关正职领导提名需要征得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制定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不是实现公安机关的垂直管理或者准垂直管理机制。另外,目前地方政府非法干扰公安工作的情况怎么样?还有一个问题,对于调任和转任,地方政府会出现一种情况,没有从事过人民警察的干部,突然调到公安局当厅局长,我们对他警衔的设定是怎么样,包括对他的公安业务如何考核?

  [李民真]:

  第一个问题,按照公安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实行双重管理原则,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这两个单位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公安机关为辅,这个《条例》仍然是这样规定。但是在地方政府任命公安局长或者公安厅长的时候,要征得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意,这是在酝酿过程当中,还没有提交人大任免以前,这时候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他的专业或者其他方面有不合适的地方,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对于一把手,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表示不同意,地方政府暂时不能提交人大提名,只有双方达到完全一致的意见,才能按照程序提交人大表决通过。这是管理体制,在这方面这个制度没有变。你要说不同意,这也是一种否决权,这个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通过协商是能够达成一致的。

  有些没有从事过公安工作的国家公务员调到公安机关任职,甚至做副局长,这种情况是有的。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要执法,我们希望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熟悉或者是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最好是有法律这方面的工作经历,《人民警察法》对此有规定。如果你这方面稍微缺乏一点,我们规定凡是任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的都要经过培训,厅局长也不例外,被任命为厅局长我们会在半年内组织他们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专门的培训。至于地市和县市这两级,我们有专门的培训,培训的时间还要长一些,一般要三个月以上。第[1][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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