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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工作纳入中央督察范围

  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2日发布。决定指出,“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

  决定指出,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主要表现在六方面: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

  决定强调,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决定还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增加人口计生事业投入

  决定要求,“十一五”时期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

  决定明确要求,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同时还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

  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决定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决定说:“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决定明确,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

  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决定指出,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

  决定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决定要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

  纳入中学相关教学内容

  决定在提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时指出,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

  违法生育要征收抚养费

  决定明确要求:“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构建多元养老服务体系

  决定明确,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决定指出,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

  决定说,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决定要求,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等。

  增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

  决定明确,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决定提出,要倡导科学婚检,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

  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决定强调,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决定要求,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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