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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遇害被杂志称“放浪女” 母亲为其讨名誉权

  女儿遇害被杂志称"放浪女" 母亲怒为亡女讨名誉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女儿突陷横祸,被无耻歹徒杀害,柳州市民杨女士一家遭遇人生中最大的打击。然而,还未从丧女阴影中走出,一篇不符实际的报道文章又在杨的伤口撒上一把盐,加重痛苦。

咨询有关律师后,杨女士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为死去女儿追讨名誉权。日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名誉侵权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女报》杂志社赔偿杨精神抚慰金4万元。

  被害女儿成了“坏女人”

  2005年3月21日上午,杨女士到柳州市柳太路一个小区,找独居在家的女儿小婷(化名),意外发现女儿倒在血泊中。杨伤心欲绝,立刻报警。3天后,杀人凶手高某落入法网。高是小婷的熟人,住在同一个小区里。高某供认他趁夜攀爬入室,在小婷熟睡的时候,将其捆绑并搜走家中财物,然后对小婷实施强奸再杀害。2005年9月,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死刑。

  然而,打击接踵而至。深圳出版的《女报》杂志(纪实版)2005年第6期刊登了一篇题为《暗恋18年,博士在偷窥后发狂》的文章,其中采用化名方式,使用“放浪”、“放荡”和“水性杨花”等侮辱性语言,将小婷描写成一个水性杨花、生活放荡的坏女人,而把无端杀人的凶手美化成一名博士,出于性格缺陷才行凶。随后,《女报》杂志又将该文章刊登在其网站上,导致国内多家门户网站竞相转载。

  杂志社自知理亏登更正

  杨女士获悉此文,气得当场昏倒。在她的印象中,女儿性格活泼,作风正派,在遇害前已经订下婚期,怎么突然变成坏女人?行凶的高某更是个只有职高学历的无业人员,所谓博士纯属无稽之谈!杨认为,《女报》杂志为追求轰动效应,对女儿小婷的形象进行丑化,已经给自己的精神和身体造成极大损害。

  但是,女儿已经去世,还能不能替她追讨名誉权?为此,杨咨询法律人士。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仁桥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凡是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导致特定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都应当认定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虽然小婷已经不在世,但是死者的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死者进行侮辱、诽谤。杨作为小婷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

  于是,杨出面向《女报》杂志社交涉,后者自知理亏,先是将其网站上刊登的文章删除,随后又在2006年10月号的《女报》杂志上刊登一则启事,称《暗恋18年,博士在偷窥后发狂》一文,是作者主要依据行凶者的审讯笔录,未向受害者家属认真核查,导致对受害者个人形象进行歪曲;而杂志社同样负有核查不实的责任,决定予以更正澄清。杨对杂志社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2006年10月,她委托唐仁桥律师及另一个代理人柯先生,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女报》杂志社,为女儿索赔。

  母亲替女儿索赔成功

  法院一审后认为,《女报》杂志社发表的文章,,以柳州市中级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的案例为基础进行加工、编造,将案例中的当事人化名后,以纪实文章的方式描写他们之间发生的“故事”。该文是以特定人、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诉讼中,《女报》杂志社未能提供对这些事实描写所依据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文章所提部分事实,尤其是有关小婷在对待两性关系上所描写的情节,严重失实。文章导致小婷的个人形象在社会公众中被歪曲,社会对其道德评判降低,名誉因此受到侵害,《女报》杂志社未经核实就编辑、刊登文章存在过错,导致小婷的名誉受到侵害,给原告带来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还考虑到《女报》杂志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作品发行范围,以及已经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因素,酌定要求赔偿给杨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目前,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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